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五年终有果
发布时间:2011-06-04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五年终有果

一起纠缠了五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日前由地区中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刘齐(化名)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至此,刘齐不但要支付某农场各种费用8万多元,而且还得将承包的部分土地交还给该农场。哈密市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党会福及主审此案的法官孙梅提醒广大承包土地的群众,签订合同一定要依法办事,以免利益受损。
   
2000年3月1日和2001年3月30日,刘齐分两次与某农场签订土地开发承包合同书和协议书以及土地评估劳务补偿费的交纳合同,约定刘齐承包该农扬两处76亩和35亩土地(实为99.7亩),期限为30年,其中前三年为土地开发期,开发费用由刘齐自理,不向农场交纳承包费,第四年开始交纳承包费每亩60元,第五年起,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刘齐要向农场交纳各种费用合计4万5千多元,并要在规定期限内一次交清。同时,双方同意将以上两份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滞纳金改为刘齐于2001年1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计息,土地评估费也要一次交清,超时罚息
   
合同签订后,刘齐借农场2万元并开始耕种土地,三年开发期满后,刘齐却仅交纳了2003年的土地承包费,其他的费用直至法院受理此案仍未按合同完全履行(已有部分履行)。
   
对于刘齐的欠费以及其他不按合同履行的行为,农场多次与其交涉均无果,至此,农场想到了法律解决的途径。
   
2005年1月14日,该农场将刘齐告上法庭,哈密市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于2005年4月8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双方当事人就权利义务上的种种分歧展开了各自的论证,哈密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刘齐与农场签订的两份土地承包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确认合法有效,刘齐关于合同是农场在诱导、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所签订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但基于刘齐不想再耕种2001年3月30日与农场签订的那部分土地,而农场也同意收回,因此,法院支持双方解除这部分合同。
   
至于其他费用上的纷争,法院认为,农场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真实客观收取,无不当行为,遂做出一审判决,解除刘齐2001年3月30日与农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支付包括劳务补偿费、借款及利息、承包费、农场照明用电费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8万多元。
   
接到一审判决后,刘齐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哈密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哈密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并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正确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及金额。
   
二审法院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认为哈密市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一起纠缠五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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