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形成的原因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直是我盟农村最具普遍性和多发性的纠纷,是农村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的反映。2004年以来,此类纠纷急剧增加,居高不下,分析原因主要有:
第一,现实原因: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
近年来,党和国家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关注农村发展,关心农民生活。
第二、历史原因:立法滞后,农村土地承包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不规范状态。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通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和基石。我国是农业大国,九亿人口生活在农村,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的积极性,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然而,这么重要,可以说直接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的一项重要经济制度,长期以来一直靠政策调整,没有与之配套的、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做为统一规范和保障,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对于政策由于没有国家强制力做为保证,执行者执行起来随意性很大。而且有此地方有农村干部因为政策水平差,或者因为不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引起群众不满。出现问题后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不满情绪日益加剧,埋下许多纠纷隐患,是引发引类纠纷的一个最主要原因。
第三、做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者的原因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做为农村土地管理者的村、嘎查领导法律意识淡薄,政策水平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乏起码的了解,更谈不上正确的理解和贯彻执行。土地承包管理,缺乏必要的制度、管理措施和制约机制,长期处于混乱和不规范状态。个别地方的村、嘎查领导甚至认为土地是村、嘎查集体所有的,做为一村之长或嘎查达,有权决定土地承包事项,别人无权干预。二是乡、苏木及村、嘎查为弥补财政开支不足和亏空,遂以对外发包机动地的方式增加收入或抵顶外欠款,此类纠纷最为普遍,也是矛盾最为集中,群众最为不满,最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一个原因;三是农村干部借发包土地以权谋私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违法多留机动地,利用职权把部分土地对外发包为自己谋利或者承包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按照中央制定的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的5%,而且要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扩大机动地面积,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过的部分应公平合理地平均分配到各农户。但一些地方随意扩大机动地面积,村、嘎查领导随意发包、出租、转让这部分土地,不考虑群体意愿和利益,由此引发各种矛盾;四是因基层组织换届后工作协调不力,后任领导对前任领导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不予认可,随意毁约终止合同,强行收回土地另行发包引发纠纷;五是个别地方不按照法律政策规定与农民签订长期土地承包合同,村、嘎查仅以土地台帐作为发包和管理的依据,违反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土地的规定,擅自调整土地引发纠纷。
第四,政府重视不够,监督管理不到位
农村土地发包权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做为旗县市及乡苏木镇政府的农业和土地主管部门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和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负有重要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根据调查所反映的情况,目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巩固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没有必要的制度措施,监督管理不到位,农村土地、牧区草牧场承包合同的备案审查工作,土地使用权证和草牧场使用权证的换发和管理工作均不完善,缺乏基本的管理和规范。而且,对于农村工作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监管,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不规范的混乱状态得不到抑制,纠纷频起。
第五,农民缺乏必要的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
许多农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发生纠纷后,或者对村、嘎查对外发包土地不满,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抢种、毁种的违法方式解决,其侵权行为又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一些农户签订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后,对于承包合同的性质、法律效力、发生争议后的解决途径等相关法律规定缺乏起码的了解和认识,随意违约,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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