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的基本类型
发布时间:2011-06-02

农村土地纠纷的基本类型

第一、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

1、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后,因农业税费负担,加之我盟连续几年遭遇自然灾害,种地收成低微,使一些农民种不起地,交不上税费,在未与发包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放弃所承包的土地外出务工或改营他业。在这种情况下,做为发包方的村(嘎查)委员会,往往以承包方自愿解除承包合同为由收回土地另行发包;或将弃耕的土地以承包人不履行交纳农业税费义务为由收回,另行发包。现在因国家出台减轻农业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优惠政策(取消“三提、五统”、取消农业税、发放种粮补贴等),外出务工的农民又陆续回来,要求耕种原承包的土地,主张继续履行30年不变的承包合同,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这部分土地由于前述原因已被他人实际耕种,有的已耕种多年并对该土地有一定的投入;还有的是以口粮田发给新增人员。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全盟各地均有发生,具有普遍性。

2、在承包期间,承包人外嫁(妇女)或死亡;承包户举家迁居他地(非城市),并将户籍一并迁出。一些地方的发包人(村、嘎查委员会),以承包方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收回土地另行发包而引发纠纷。这类纠纷虽不普遍,但也为数不少。

第二、承包期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的纠纷

前几年,因农业税费负担、自然灾害等原因,一些农户将其承包的口粮田有偿转包、租赁给他人耕种,自己外出务工;有的承包户甚至将承包地无偿交由他人代管,由代管人替其缴纳税费。现因惠农政策的施行,原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自行耕种,接受土地流转的一方不愿退还土地,而且当初进行土地流转时,双方往往积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协议;有的虽有书面协议,但协议条款不全,内容不完整,双方往往在流转期限是长期还是不定期,是转包还是转让以及承包费数额等问题上产生争议;有的书面协议内容虽较完整,但由于过去耕种土地收益较少,所签的书面协议约定的转包期限较长,且转包金也较低,现在耕种土地收益较丰厚,故转包人以转包金低、转包期长而提出悔约。

第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机动地”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也较普遍,矛盾尖锐,不易化解,处理起来也最为棘手。

1、原发包的土地系“涝洼地”,发包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都没看好该地,也无人要承包该地。村(嘎查)委员会就对外发包(有的还冠以“招商”之名)。由于没人看好该地,地价就低,发包时还给予承包人一定的优惠的条件,即承包金低且承包期长。有的发包合同甚至经过了乡镇(苏木)政府的认可。承包后,经过承包人的改造、经营,特别是近几年的连续干旱,原来不被人看好的“涝洼地”成了高产丰产的好地。导致村民“眼热”,村(嘎查)委员会悔约而引发纠纷。如扎赉特旗图牧吉镇双兴嘎查委员会与承包人高洪林、李树和的土地纠纷案,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嘎查委员会一方仍不服法院判决,村民多方上访告状。

2、新老村(嘎查)委员会更迭,宗族、宗派的争斗引发的土地纠纷。有的村(嘎查)委员会的新班子单方终止上届班子经过合法途径签订的发包和租赁协议,由此引发纠纷。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和发包土地的程序,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而引发的纠纷。如:扎赉特旗绰勒镇政府以为白音花嘎查村民解决人人3亩水浇地的名义申请复垦土地,扎旗政府批准后,嘎查并未按照申请批准的土地用途将土地分配给村民做保命田,而对外发包1000亩种植饲料,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村民的利益,为此,引发了宝玉等74户村民起诉嘎查委员会,请求确认嘎查委员会对外发包土地合同无效,返还对外发包的土地分配给村民耕种。

4、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机动地的管理和发包混乱,随意发包,随意收回,有的甚至一地两包,出现村民对同一块土地分别持有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怪现象,从而导致双方抢种毁种引发纠纷,甚至械斗。

5、因第三人违法抢种引发土地纠纷。乡镇(苏木)政府、村(嘎查)委员会将其所有或归其使用的土地(主要是机动地)以及荒山、荒滩、荒沟、荒坡与他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对外发包后,村民以发包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应归全体村民经营使用为由,不顾承包方已与发包方签订了合同的事实进行集体抢种,实施侵权行为,此类纠纷往往人数众多。如科右中旗发生的一起土地纠纷,人数多达90余人,几乎涉及全村的各家各户,一次性毁种或毁坏农作物多达百亩。这类纠纷多是村民受利益驱动,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联合起来集体抢种,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使承包人无法正常经营,大量投资无法收回。

第四,因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土地引发的纠纷

有的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未按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政策和相关规定,与村民签订长期稳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未向村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村委会不受长期合同约束随意违法擅自调整土地,使土地承包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发生纠纷后,因双方均没有土地承包合同,难于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给处理解决这类纠纷带来难度。

村(嘎查)委员会根据旗、县、乡镇(苏木)政府的要求,理顺土地承包关系和稳定经营权,并结合本村(嘎查)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以与村(嘎查)委员会签有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拒不执行土地调整而引发纠纷。

第五,因政府职能部门发包土地引发的纠纷

一些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招商引资形式对外发包(其亩数均在千亩以上),发包所得归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使土地的权属性质发生变化,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提高,农民的不满情绪也随之高涨,极易引发群体抢种及群殴械斗事件。

第六,相邻土地承包人因一方或双方侵蚀对方土地,而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过去绝大部分经村里调解均能化解,现在由于土地价值的提升,此类纠纷也日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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