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纠纷案件在审理上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1-05-31

物业费纠纷案件在审理上的特点

(一)业主大多处于劣势地位。

在物业费纠纷案件中,多是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业主多是自然人主体,相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体来说举证能力较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建立相应的服务管理制度。故相关的服务档案资料由其保存,在举证时较容易提出已提供有关服务的证据。业主往往是在被通知应诉时才开始寻找证据,有些证据如果业主不刻意保留,在诉讼时已经灭失。特别是在业主主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以不交物业费进行对抗的案件中,业主大多不能举证来对抗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在预期自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且败诉有可能承担诉讼费用的情况下,往往无奈之下补交物业费,以换得物业服务企业撤诉了事。因此呈现出来的就是物业费纠纷案件撤诉的比例较高。还有一部分案件是被告缺席审理的,业主拒绝出庭应诉,业主不积极应诉,由于证据优势原则,往往最终判决以物业服务企业的胜诉告终。拒付服务费理由不充足,是业主败诉的主要原因。业主的拒付理由主要是物业服务有瑕疵,例如草坪未及时修剪、安保措施不力、小区居民饲养的家畜管理不力等问题。即使业主出庭应诉,在法庭上业主多情绪激动认为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人,但提出的多是一些陈述,并不能提供相关的实物证据来证明;或者主张的一些事由并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本不是物业企业应尽的义务,缺少关联性。这些看似理直气壮的理由,最终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业主在诉讼中是比较被动的一方。

(二)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调解难度大。

业主认为自己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前提是享受到预期的服务,既然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就不应该完全依照约定支付费用。只有在物业服务得到切实改观并达到约定标准,才愿意继续交费。物业则坚持自身的服务已经达到标准,业主的要求已经超出了合理界限。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互不相让,走到诉讼这一步,双方已经相互比较反感,态度比较强硬。物业服务企业,担心妥协作出让步会影响以后的服务工作开展,害怕其他原本按时交费的业主也效仿拖欠费用的业主,导致连锁反应,不愿让步。业主则认为自己在服务中已经受到不适当待遇,让步只是更大的牺牲。由于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对诉讼结果的期待值相差较大,因此案件的调解难度大,调解率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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