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厂房拆迁中,当心税务部门釜底抽薪
发布时间:2011-04-20

企业厂房拆迁中,当心税务部门釜底抽薪

南京市为建设牛山至狮子角高速公路对沿线房屋进行拆迁拆迁人为南京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被拆迁人(委托人)南京市东方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厂位于拆迁范围,即将面临拆迁

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先生,是工厂所在地东湖区大矸镇石湫村村民,199339,通过村内竟拍方式,以15.5万元的拍卖价格取得该工厂全部资产(占地面积2032平米,建筑面积1172平米)。该工厂原属于该村村办企业拉丝厂,因该厂搬迁到新址,于是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共同决定将该旧厂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拍卖给村民。当时宁先生是以个人名义拍买该工厂,支付对价并开始实际经营,1996年在此地址注册成立了北仑东方实业有限公司,投资人是他本人。

200017,东湖区土地局与南京东方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重新就该工厂所占土地进行出让,出让价为10.7万元,随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是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未交土地出让金的原因不明,这也是我们须向当事人了解的。为什么不缴?当时有无见到征地文件?其它几个企业是否情况相同?委托人对该厂房的使用主要是以对外出租的方式,每年租金收益约12万元。

200999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拆迁公告,于对该厂房实施拆迁。根据评估报告,该工厂可以获得总共307万元拆迁补偿款。当事人不满意这一补偿数字,要求至少到达500万元,拆迁人没有同意。同时,该村村委会主张该土地仍为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款应该由村集体所有。

现当事人委托律师依法维权,主要目的是出于没有缴纳出让金和对土地权属不明的担心,希望律师能够帮助顺利取得补偿,不出意外。其次对补偿款数额有异议,不能接受。

 

律师维权经过及结果

律师介入该案件以后,先向当事人了解企业改制和房屋土地转让的相关手续。经过了解,该土地属于先征收为国有,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在费用方面,土地局没有给予工厂方面征地费用,也免于缴纳土地出让金。这就从法理上排除了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违约责任。

之后律师着手调查该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并要求书面答复。土地、规划和房管部门得知我方全面调查该项目的程序以后,都推诿不给。我们据理力争,要求书面盖章的材料。最后,相关部门在自知理亏的情况下,同意提供相关材料。

之后依法提起对拆迁许可证的诉讼。立案材料提交到东湖区法院以后,法院没有立即同意受理,律师回到北京,等待答复。7天很快就过去了,经过律师几次电话催促某法院中院同意受理。但法院明显不愿意审理此案,而是多次表示要求与拆迁人协商。

下一步就是等待拆迁公司的谈判通知。果然,一个月之后,我们如期等到了拆迁人的电话,要求谈判。但是拆迁房只同意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50万搬迁设备损失费,这一数字当事人不能接受。初次谈判没有成功。我们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又过去了1个月,突然当事人先生来电,说税务部门来电话,要求提供近五年的收入状况和纳税凭证,并口头说先生公司涉嫌偷税漏税。这让先生感觉大祸临头了,怀疑背后原因就是拆迁纠纷。

吴律师接到先生的电话后,首先从法律上分析了偷税漏水犯罪构成要件,和程序要件,其二,告诉当事人做好补缴税款的准备。第三,不用表现过于紧张和恐惧,否则我们风险更大,第四通过熟人探听内部背景,了解其查税的原因和对方的底线。让后,吴律师飞抵南京,与当事人一起探讨税务问题的对工厂拆迁纠纷的关系和严重程度。通过分析和心理辅导,先生重新振作精神,准备迎接税务检查。

第二天,地税局局长约宁先生见面,开诚布公的讲到,检查税务是区政府和拆迁办等部门商议的结果,希望顺利解决拆迁问题。吴律师趁势向地税局长要求与拆迁办正式协商。

第三天,我们在镇政府会议室,与主管拆迁的镇长、拆迁办工作人员、评估公司的人员展开正式谈判。提出对评估报告中的所有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提出对拆迁工作中沟通补偿的问题,同时指出拆迁项目存在违法审批的问题,当然我们显示出解决拆迁补偿问题的足够诚意。经过几轮谈判,最终确定各项拆迁补偿和补助费共550万元。

第四天,经过评估公司的重新评估和数据修正,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个月之内搬离工厂,同时支付全部补偿款。之后,我们到法院撤回了拆迁诉讼,该拆迁纠纷圆满解决。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该规定,并不是对所有的偷税行为都直接给予刑事处罚。

在追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之前,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曾经存在被税务机关进行两次以上税务处罚,第三次又被发现偷税行为的,也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在偷税数额方面,有两个同时具备的标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才构成刑事责任。

所以,企业在经营中一般都或多或少存在税务瑕疵,但是如果从来没有被税务稽查部门调查和通知申报的,不能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必须给予一定期间的改正机会或自查机会。这时,企业应当引起重视,不可小视敷衍了事,否则事情一旦失控,将不可收拾。特此提醒企业拆迁中维权的当事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欢迎访问温州大律师网  http://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关键词:温州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免费咨询,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离婚继承,合同纠纷, 房产律师,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商查档,行政诉讼,温州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及合规法律咨询)企业并购及产权交易、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组建、民间资本融资、及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制上市及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IPO)全程法律服务,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纠纷,私人律师,房产纠纷,拆迁补偿,诚信律师,温州资深律师。智者当借律而行,蓄势而发,精准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