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助规定
发布时间:2011-04-13

平谷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助规定

京平政法[2005]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活动,妥善处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面积控制标准及有关补助费的意见如下:

一、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

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以乡镇为单位,确定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幅度,具体补偿价格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补偿价格幅度内根据被拆迁人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公式=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一)    平谷镇辖区补偿价幅度为360650/㎡。

(二)    马坊、峪口、马昌营、大兴庄、王辛庄、大华山、南独乐河、东高村、夏各庄、金海湖十一个镇辖区补偿价幅度为240540/㎡。

(三)    刘家店、镇罗营、熊儿寨、黄松峪四个乡镇辖区补偿价幅度为240480/㎡。

二、        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一)1982年以后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每户控制标准为0.26(折合173平方米)。

(二)、1982年(含)以前经合法批准的老宅基地面积每户最多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

三、其他补偿标准

(一)、1982年(含)以前经合法批准的老宅基地面积每户超过0.4亩的部分按不超过补偿标准的50%给与补偿。

(二)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按不超过补偿标准的50%给与补偿。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灵性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三)、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按建筑面积每平米350元至1050元给与一次性补助。

(四)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5元的搬迁补助费,但是,有拆迁人出车搬迁的哺育补助。

(五)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对于不足部分,按不超过补偿标准的50%给与补偿。

附件:平谷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览表

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平谷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览表

乡镇名称

区位补偿价(元/㎡)

普通住房指导价(元/㎡)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元/㎡)

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平谷镇

360660

12501750

650

120

200

王辛庄镇

240540

10001500

600

120

200

大兴庄镇

240540

10001500

600

120

200

马昌营镇

240540

10001500

600

120

200

东高村镇

240540

10001500

600

120

200

夏各庄镇

240540

10001500

600

120

200

山东庄镇

240540

10001500

600

120

200

金海湖镇

240540

10001500

600

120

200

南独乐河镇

240540

10001500

600

120

200

马坊镇

240540

10001500

600

120

200

峪口镇

240540

10001500

600

120

200

大华山镇

240540

10001500

600

120

200

刘家店镇

240480

10001400

600

120

200

镇罗营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