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十五条后”的购房要求
发布时间:2011-02-25

“京十五条后”的购房要求

——律师简析新版限购政策

一、政策中的概念:

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

二、个人认为:政策体现“当地性”、“认房不认贷”和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审查购房资格的原则。

“当地性”:是指在北京市本地购房受此限制,如果在北京拥有住房到外地购房是可以的,但要受到“国八条”限制,按照预购房当地限购政策调整。

“认房不认贷”:此次出台的政策没有体现贷款买房的情况,即原来利用过贷款买房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记录中有贷款购房的纪录,只要符合现有政策要求,仍然可以购房(包括贷款购房)。

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审查购房资格:购房时审查家庭成员身份、家庭拥有住房的套数、确定户籍身份等,北京市建委出台文件多处强调了家庭为单位的原则,包括要求在购房时必须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

三、北京市居民非北京局民家庭购房条件。

北京市居民购房条件: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限购一套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购房条件: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四、摘录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发〔2011652011-02-16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应将《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并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一并提交。

六、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和购房家庭已拥有住房状况进行核对,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八、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住房。

九、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附件1

《家庭购房申请表》

购房人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省份

婚姻状况

其他家庭成员信息

成员姓名

与购房人关系

户籍所在省份

身份证号

成员姓名

与购房人关系

户籍所在省份

身份证号

成员姓名

与购房人关系

户籍所在省份

身份证号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请填写至少一名家庭成员的暂住证信息、以及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二选一):家庭成员暂住证信息

姓名:

暂住证号码:

已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

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

购房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附件2

购房承诺书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清楚知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中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本人承诺遵守限购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核查家庭购房资格。

以上承诺如与事实不符,违反限购政策规定导致本人所购住房不能办理网上签约、房屋登记等手续,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购房承诺人(签字):年月日

联系方式:

(信息来源网站:)

京十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1.2.15):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

()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国八条《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26):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作者张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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