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城市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发布时间:2011-02-16

许昌:城市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案情】20031013,禹州市市民孟某与该市颍川街道办事处某村委会签订购买宅基地协议一份,约定孟某支付该村委会90000元购地款,该村委会在本村为孟某批划两处宅基地。协议签订后,孟某如约向该村委会支付了款项,该村委会出具了收据且加盖有村委会印章,但未给原告批划用地。200454,该村委会又书面向孟某承诺,两年内如不能在该村给孟某批划宅基地,按孟某交款数额双倍返还。后经孟某多次催促,该村委会一直未能批划,孟某遂于2008614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村委会立即为自己批划宅基地,并赔偿因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评析】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导致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我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2004年第234号文件也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20071211国务院又专门召开会议,再次强调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购买农村住宅。

本案中,原、被告所订立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及被告后来承诺如不能批划宅基地双倍返还原告购地款的补充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就没有效力。为此,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批划宅基地的请求,及补充协议双倍返还购地款的约定,法院均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借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考虑到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地款的同时,并由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支付占用原告购地款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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