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城市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案情】
【评析】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导致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我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2004年第234号文件也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本案中,原、被告所订立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及被告后来承诺如不能批划宅基地双倍返还原告购地款的补充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就没有效力。为此,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批划宅基地的请求,及补充协议双倍返还购地款的约定,法院均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借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考虑到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地款的同时,并由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支付占用原告购地款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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