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居民买农村宅基地盖房居住21年后被判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11-02-15
厦门一居民买农村宅基地盖房居住21年后被判协议无效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法院一审判令《买地协议书》无效
事情要从20多年前说起。1988年,曾厝垵村民庄女士向村委会申请,经土管部门批准,取得一块用地面积为50平方米的宅基地。
庄女士当时由于经济困难无力自建房屋,就将该地卖给了城镇居民陈先生,并签订了合同,事后收了1.5万元。当年,陈先生在这块地上建起了3层楼,建筑面积共计161.96平方米。由于超过了批准的“两层80平方米”,未能办理土地使用证。
今年4月,房屋拆迁公司向庄女士与陈先生发出通知,告知这幢3层楼被列入“环岛干道”建设用地拆迁范围。
由于相关事宜协商不下,庄女士将陈先生告上法庭。
激辩 21年前的协议是否有效
庄女士诉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买地协议书》无效,陈先生将3层房屋归还她,而她愿意以单价708元/平方米的标准赔付房屋建造成本,计11.4万元。
陈先生辩称,双方签订的《买地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协议合法有效。即使协议被确认为无效,他也只是返还空地,而不是房屋。
庭审 协议无效互返财产
思明区法院认为,虽然曾厝垵村已改制为曾厝垵社区,但庄女士当时申请的地块仍为农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一宅,禁止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国务院办公厅也先后于1999年、2004年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转让农村宅基地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双方应将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各自返还。
昨日获悉,法院一审判令陈先生将3层房屋归还庄女士,而庄女士则退还陈先生购地款1.5万元和支付房屋建造成本1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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