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案例三
发布时间:2011-02-15

房地产纠纷案例

因妻子病危,加上对法律的无知,农民李先生将获得的建房宅基地以2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居民陈先生。先生出资建房后一起居住至今。由于房价的持续高涨,先生心生后悔,以宅基地买卖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且损害了国家利益为由,将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决确认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房屋住宅地基转让协议》无效,先生返还钱款23.5万元并赔偿83.73万元。先生1家搬离涉案房屋并交付给先生的一审判决。

方知违法要求改正

200110月,农民李先生家因拆迁获移地建房资格,其建筑面积为224.16平方米私有房屋移地至银莲花苑建造房屋。由于妻子病危急需化钱救治,经生产队长介绍,于同年12月将新址宅基地以2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先生。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银货两讫。于是,先生出资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楼房一幢,并入住使用至今。随着房价的快速飞涨,时至今日,这套房屋的市场价已经了几番。于是,先生以当时宅基地的转让违反有关规定为由,将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先生诉称,当时,因妻子身患白血病,急需用钱治疗,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故把动迁获得的宅基地卖给了先生,现在才得知这是严重的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认为,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土地,双方无权买卖。

房屋价值产生分歧

先生一家认为,双方转让的宅基地是动迁补偿宅基地,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不再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如果认定双方的转让协议无效,要求先生赔偿以该房屋目前房价与原市场价3000元每平方米之间的差价,现估算为300万元。

诉讼期间,经先生申请,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评估:“争议房屋建筑物(实测建筑面积245.4平方米)及装修,于20091116的价格为47.2万元。”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不能公开转让,故该公司建议采用当地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基价标准,判断估价对象宅基地的价值。根据上海市闵行区最新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计算的房、地两部分合计总价107.23万元。先生无异议,先生则认为不合理。

卖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先生一家是以户为单位拥有争议宅基地使用权的,故是该宅基地权利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具有身份属性,先生不属于争议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另有住房,双方转让宅基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事后也没有办理相关更名手续,故双方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应为无效。协议无效,双方都有一定过错,但主要在先生一方。协议无效后,双方应当各自返还财产,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先生一家应当返还收取的宅基地款,先生一家应当返还宅基地。先生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因无法搬动,应当折价给先生,具体价格参照评估价确定。考虑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虽不能公开转让,但在拆迁时存在一定价值,且目前价值高于原价值,该差额即为先生的损失,先生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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