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一方悔约 法庭认定协议有效
发布时间:2011-02-10

农村房屋买卖一方悔约 法庭认定协议有效

同村村民签订协议买卖房屋,卖方后悔不协助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孰是孰非?715日下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出消息,经两审终审,法庭判定该买卖协议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买卖房屋过户手续,赔偿原告违约金1000元。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
  20071220,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三源村的先生夫妻自愿与同村女士母子签订《卖房协议书》,6600元购买女士母子所有的瓦房一路。双方同时约定,任何一方反悔赔偿对方违约金1000元。并由同村村委会干部及介绍人作为证明人、中间人在协议上签字证明。协议签订后,先生夫妇及时付清购房款,女士母子当即交付了该房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先生夫妻对房屋装修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遭到女士母子拒绝,双方发生争议,先生夫妻诉进法院。
  法庭审理中,女士母子以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生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不能转让,农村房屋禁止买卖等提出反诉,故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为无效或是不生效的合同,要求判令双方互相返还财产。先生夫妻以农村买卖房屋司空见惯,双方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再说被告并不是无房无地,其所卖房屋也是从他人手中买来的等作了辩解。
  麒麟区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卖房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已及时付清房款,被告也当即交付了该房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在占有该房后也进行了相应的装修。被告应按协议的约定依法协助原告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被告拒绝协助办理,已构成违约,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卖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女士母子有协助原告办理买卖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同时判令被告女士母子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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