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一方悔约 法庭认定协议有效
同村村民签订协议买卖房屋,卖方后悔不协助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孰是孰非?
法庭审理中,
麒麟区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卖房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已及时付清房款,被告也当即交付了该房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在占有该房后也进行了相应的装修。被告应按协议的约定依法协助原告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被告拒绝协助办理,已构成违约,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卖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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