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悔约纠纷 买方迁了户口卖方输官司
2004年,何某将荣成市崖头镇南耩村一栋房屋以4.9万元价格卖给王某,去年何某心生悔意,以王某不是该村村民为由将王某起诉至荣成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买卖房屋关系无效。但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已经将户口迁入该村,何某因此输掉了这起卖房官司。
1992年7月,何某的户口由老家迁入南耩村,并以此为由向该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获得批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采用房屋与土地一体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的转让,只能在农村集体成员之间转让。2004年3月,双方签订买卖房屋合同时,虽均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由于王某不属南耩村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此,该买卖房屋合同无效。但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已将其户籍迁至该村,实际上已取得了村民的合法资格,阻却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障碍消失。因此,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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