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涨价,卖主毁约咋办
发布时间:2010-12-11

房子涨价,卖主毁约咋办

案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案源提供人:瑞安郑先生

    案情简介:郑先生相中了一间农民私房,本来跟对方商量得好好的,也签了合同,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就等着房屋产权变更这临门一脚时,对方看着房价一涨再涨,居然食言了。

    200311月,郑先生向瑞安市郊的农民黄某购买一间农村私房,这间私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为黄某个人,于是郑先生与黄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约定余款待变更产权后付清。郑先生以为这事已经铁板钉钉了。不料,由于房价上涨,黄某觉得自己卖亏了,便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其妻同意,和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土地法》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决定不履行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律师说法: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张清财律师认为:首先,黄某因房价上涨拒不履行合同,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应受到谴责。

    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以《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的方式公示,在本案中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为黄某个人,郑先生基于对产权证书上公示的权属的信赖,相信黄某具有相应的处分权才与之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如果黄妻认为自己因此遭受损失,可以另外要求黄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从我国《土地法》的立法精神来看,旨在保护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和粮食供应,而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其买卖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故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条用于宅基地买卖是不妥的;同时该法第62条又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显然,农村住宅是可以出卖的,只是出卖后不可再申请宅基地;从保护所有权的角度来讲,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四项权能中,处分权是最核心的权能,如果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不能转让来限制农村房屋的处分权的话,那就是说黄某对该农房事实上并没享有所有权,这是违背法律保护物之所有权的基本精神。

    所以,本案中郑先生和黄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有效要件,是有效合同,黄某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郑先生可以依法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强制黄某履行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林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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