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农村房屋买卖看重事实
丈夫生前工作调动出售农村房屋,后妻子以产权未过户为由强行入住,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判决: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
1993年,济南市的田国工作调动,将农村的两间住房作价8000元出售给了高强。高强随后于1996年至2006年12月对该房屋管理使用,并两次修建。2002年12月,田国不幸死亡。
被告房丽辩称,该房屋没有出售,高强一直是租住,其宅基地使用证及房屋准建证是偷的且至今所有权没有转移,要求驳回高强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判决房丽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停止对高强住房的侵占行为。
法官说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案高强提交房屋买卖的证据形成锁链,而房丽主张高强偷走其宅基地使用证及房屋准建证,房屋不是买卖是租住等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产权未及过户的农村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复函中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应具备书面契约、中人证明等要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这一规定肯定了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中,高强与田国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双方进行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真实,因此,法院认定高强对争议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房丽行为侵权的事实清楚,故作出上述判决。(张伟)
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复函中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应具备书面契约、中人证明等要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这一规定肯定了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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