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为何要卖自家的房子
发布时间:2010-12-03

农村人为何要卖自家的房子
  1.人口迁移原因。在上世纪90年代,由于生产力落后,部分农民举家外出谋生,于是将农村的房屋出卖,以获取更多的资金。同时,部分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用于休假时居住,少数离、退休老人购买农村房屋后到农村定居。在所涉案的62件纠纷中,有75%的合同当事人为城镇居民。
  2.一户多宅原因。一是有的农村居民因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多处房屋;二是有的农村居民违规建房或者以民俗旅游接待房屋等经营性房屋形式多处建造房产;三是部分农民抢占、超占宅基地;四是有的农村住房不具备翻建条件,重新审批宅基地后原房基也没有退回。在所调研的这62件纠纷中,有35件纠纷出卖方在农村有多余的房产。
  3.农转非原因。由于国家征地、小城镇建设等原因,部分农民户口变更为城镇户口,农民自身也搬迁到城镇生活,不再需要原有农村房屋,于是将农村的房屋出卖。该种类型的案件共有5件,占总数的8%。
  4.其他原因。随着商品房价格的攀升,很多买不起房的人希望能够到农村购买房屋,这其中也有个人为了盈利而囤积农村房屋。
我们建议:
  人民法院统筹考虑农村房屋买卖问题,不应当简单地以无效或者有效来对待。
  第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确定无效后的利益之争
  房屋买卖纠纷发生的原因,实质上是利益之争。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后,容易引发以下问题:买受人占有房屋后,一般会对房屋进行修缮、装修,甚至扩建、翻建,这就涉及对买受人装修费用进行补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对翻建后房屋的原价难以鉴定,导致确定返还价值困难造成买方损失扩大。
  我们建议:
  应当以维护买受人的利益为原则,对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应当慎重。即使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后,买受人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第三,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司法导向效用之争
  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发挥司法应有的导向作用,可以以此制约众多潜在的房屋买受人。然而,这种司法导向虽然和当前国家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政策相统一,但也引发更多的不稳定因素。而且,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导向并不能有效地遏制农村宅基地的流失,原因是众多的房屋买卖当事人采取了多种形式的规避措施。
  比如,有以赠与为名行买卖之实,法院很难确定双方到底是赠予还是买卖;还有的买房人借用与出卖人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名义来购买农村房屋,而后又与名义上的买房人签订租赁合同,以租赁费形式将购房款给付名义上的买房人。
  我们建议:
  解决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宜疏不宜堵。应建立有条件的交易流转制度,使农村房屋转让合理、有序。同时,对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主体、条件、程序进行规范,以避免一户多宅现象造成宅基地权益分配的不平等,从而减少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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