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陈XX,男,汉族, 1963年XX生,住温州市鹿城区锁链桥XXX,身份证号码33030219630619XXX.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作出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产权人:王XX,房屋坐落:永中永中东XXX,所有权证号:024XX,地号:L-47-XX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并执行,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
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
电 话:0577-56891983 传真:0577-88319477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幢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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