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做好异地执行的充分准备,减少盲目行动造成的损失
首先,要对异地执行的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认真审查,对符合异地执行条件的,要逐级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异地直接执行本市辖区以内被执行人,应由本院写出书面申请,阐明异地执行理由,连同判决书、申请执行书等原件,一并递交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批;涉及本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外及本省、直辖市辖区以外的异地执行案件,首先应得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取得本省、直辖市等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即异地直接执行批准通知书)。该手续必不可少,一是法院执行机构内部规定,二是到异地执行请求当地人民法院配合时,当地法院首先要审查异地执行批准通知书,如无该通知书,当地法院执行机构可能会拒绝配合、协助。
其次,本院决定受理异地执行案件,并得到批准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阐明履行义务,限定履行期限。这里应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仅对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有明确收费标准,对实际支出费用并无明确收费标准,致使各地法院对实际支出费用的收取并不统一,如果对实际支出费用的收取明显高于被执行人当地法院收取标准,可能会使被执行人造成误解,影响执行,应灵活掌握,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要将执行工作中所需要的文书准备充分,做到一应俱全,以应付一切突发情况。实践证明,在异地执行中,往往会因某种法律文书不全,影响案件进程。
再次,在异地执行时,必须携带自己的工作证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的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另外,异地执行最好由三名以上执行人员进行,在执行程序中遇到重大事项的办理,可进行讨论,报院长批准后,做出裁定。
最后,在对被执行人限定的履行时间前,派人到被执行人处进行摸底、了解,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做到收中有数,有的放矢。
(2)异地执行应争取当地法院的支持
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无履行义务或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期满后明确表示不履行的,应当采取执行措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采取执行措施应请求当地法院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设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3)异地执行案件,更应严格依执行程序办理
执行本地案件要遵守执行程序,异地执行案件更要严格遵守执行程序。有的执行员在异地执行中,想缩短执行周期,减少开支,便省略了有关执行程序,造成错误执行;有的不严格审查财产所有权,对案外人员异议不审查,不处理,致使案外人的财产被执行;有的对所扣押的物品不做价,不通过拍卖程序处理,而依职权处理给申请人等等。坚持执行程序,遵守执行规定,应是必须遵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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