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翻悔
发布时间:2010-10-11

已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翻悔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翻悔。

 

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某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可以翻悔的。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包括政府立项管理部门的立项行政许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划行政许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本身或人民法院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拆迁当事人之间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民事行为。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实践中,还存在让被拆迁人家庭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情况。这种《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无效的或者是效力待定的。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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