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一审答辩意见
答辩人:梁XX,男,198X年
答辩人与严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 、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和第四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应依法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三、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和被告、原告及中介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佣金及其他代办费用由原告承担,并且原告在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也确认佣金及其他代办费用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梁XXX
代理人: 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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