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一审答辩意见
发布时间:2010-09-10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一审答辩意见

 

答辩人:XX,男,198X628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北京语言大学学生,现住北京市顺义区XXXXX

答辩人与严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 、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和第四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应依法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2010327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第十四条,对房款给付方式及时间等具体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且该合同对买卖房屋首付款的金额,支付日期及方式,交房时间及方式,约定不明确,不能实际履行。201032830日,被告与原告就首付款的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了协商,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所以,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三、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和被告、原告及中介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佣金及其他代办费用由原告承担,并且原告在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也确认佣金及其他代办费用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梁XXX

代理人: 崔波

2010623

欢迎访问温州大律师网  http://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关键词:温州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免费咨询,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离婚继承,合同纠纷, 房产律师,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商查档,行政诉讼,温州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及合规法律咨询)企业并购及产权交易、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组建、民间资本融资、及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制上市及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IPO)全程法律服务,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纠纷,私人律师,房产纠纷,拆迁补偿,诚信律师,温州资深律师。智者当借律而行,蓄势而发,精准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