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纠纷:因特定物业区域内的配套设备、公用设施及其场地使时间
发布时间:2010-09-06

物业管理纠纷:因特定物业区域内的配套设备、公用设施及其场地使时间

 

因特定物业区域内的配套设备的物业管理纠纷:

  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各业主对其物业区域内的配套设备、公用设施及其场地只享有共同的使用权、收益权,而这种份额并不具体划分,难以由本人直接行使,而应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为物业管理服务需要,业主委员会可以授予物业管理企业对特定设备、设施或场地(比如物业管理用房)使用的权利,但这种使用权利必须是基于以物业管理服务为目的。否则,物业管理企业应停止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业主所受到的损失。
  房屋的配套设备、公用设施及其场地为全体业主所共有,任何一个业主在使用时,都会涉及其他业主利益。因此,业主应该按照合理、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业主使用不当时,遭受损害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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