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材料
报案人: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颜伊璠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西苑饭店5536号
电话:010-88083922
报案事实和理由:2004年初,王永生找到报案人,以2001年曾帮助报案人选用怀柔凤翔开发区为由,并自荐能为报案人办理土地证及相关批复手续,要求到报案人公司管理凤翔开发区的工程项目;胜任工程部经理。报案人考虑到确需协调的原因同意了王永生的要求。
土地证及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进入招投标工作,王永生将中介机构北京建智达建筑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建智达),介绍给报案人。建智达受报案人委托后,前后作出两份标底预算书;数额高达28983858.06元。看到如此高数额,报案人怀疑王永生与建智达私下有勾结。就在离开标还有两天,委托北京中宇华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对建智达作出的标底预算书进行书面分析审查,中宇经分析审查出具了(2004)011号标底预算书,标底为2560554.32元。
报案人为了证实王永生与建智达的勾结行为,将中宇011号预算书封存,作为
开标当日,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城建二建筑公司四家公司报出的投标价,与建智达作出的标底类同。四家建筑公司都具有国家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师资力量雄厚,作出的投标预算书应具有极强的竞争力,另投标文件也规定了投标预算书的编制依据。可这四家具有一级资质的单位竟然都与建智达作出的标底预算书同出一辙。
报案人委托建智达作出了28983858的预算标底只有王永生及报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知道,以此可确定,王永生将建智达的标底透露给投标人。
招标会结束后,王永生得知密封标底25606554.32是中宇对建智达标底的预算书作出的书面分析,就带领一帮不明人物到中宇大闹、威胁。致使中宇公司不得以搬离办公地点。
根据投标文件的规定:拦标价高出3%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应重新招标。王永生为了达到目的,给报案人书面汇报,此次招标已备案,不能更换乙级投标单位原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能再次投标。重新招标时间长、费用大,也会影响到与建委的关系。这样会给开工带来麻烦。报案人迫于招标的法规程序及社会的国情,与王永生极力推荐的北京城建二建筑公司,依据投标的法规程序及城建二公司
报案人得知此情况,暂停支付工程款后,王永利多次组织黑社会人员达50余人到报案人公司总部闹事,围阻报案人公司办公人员,并多次抢夺报案人公司人员手机、相机、撕烂报案人公司工作人员衣服,影响报案人公司正常工作达3个月之久。
这时报案人才恍然大悟,王永生要求进入工程部担任经理,介绍建智达、推荐城建二公司、更换项目经理王永利,都是处心积虑,蓄谋已久,损害报案人的合法权益。王永生有意透露标底,以不正当的手段与城建二公司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以达到串通投标的成功。牟取非法所得,给报案人的公司造成直接损失高达1000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损害投标人、招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50万元以上。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王永生、北京城建二建筑公司及负责人王永利互相勾结、泄露标底,抬高标价,使报案人受到直接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手段十分恶劣,情节严重,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依法追究王永生、王永利、北京城建二建筑公司的刑事责任。
北京建智达造价咨询公司,受报案人的委托,作为中介机构,故意多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与实际工程造价相去甚远,足以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致使报案人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遭受直接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建智达咨询造价公司已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请求公安机关尽快立案侦察,挽回报案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
报案人: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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