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拖延与工程款支付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0-05-15


上海金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工公司”),与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于2004419签订了一份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金工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至20041210该工程通过了质量验收。根据金工公司的结算报告,工程价款为233万元,而工程公司仅支付了132万元,扣除保证金,尚有96万元未付。

而工程公司辩称,金工公司在签订协议后未按期结束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延期一天即执行罚款2万元,金工公司延误工期72天,故请求判令金工公司给付延误工期罚款1440000元。金工公司针对工程公司的反诉辩称,金工公司没有延误工期的行为,其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节点进行施工的,其间有根据业主的要求进行返工的现象,但不能因此认定其违约。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金工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对于工期拖延问题,根据原工程公司提供的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施工监理日记、工程例会纪要、原工程公司来往函件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合工程例会纪要的记载和双方来往的信函确定的实际施工工期,金工公司在钢结构工程中公司延误工期14天,工程延期违约金440000元。两款项容抵扣后,工程公司应给付金工公司工程款526363元。

 

律师分析

 

工程延期的确定。本案中,工程延期计算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工程公司认为金工公司延期72天,而金工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延期。对于工程延期的计算,本律师认为,首先是根据合同有关工期的约定,确定施工工期,再根据会议纪要、开工通知、工程签证、施工监理日记、工程来往信函等来确认工期是否延期。具体到本案,施工合同已经约定了明确的工期节点,法院又根据被告提供的来往信函,确认了工期延长的事实,又根据监理日记和工程例会纪要,确认了工期延长的具体时间,可以说对工期作了比较客观的认定。

 

工程延期的责任认定。对于工程延期的责任问题,按照一般的工程延期的原因分析,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情况有业主应提供的施工准备工作完成不足、业主未按期提供施工中所需要的技术资料、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供应施工材料与设备。由于施工企业造成工程延期的情况主要是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节点进行工程施工。另外,还是监理单位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延期。本案中,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约定了明确了施工节点,并且第三条第三款亦明确约定了不按约定进行施工的罚则,故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约施工,在工程公司已经提供证据工程延期的情况下,金工公司并没有证据说明工程延期是由工程公司造成的,故应承担工程延期的法律责任。

 

工程延期对抗工程款支付分析。对于工程延期能否对抗工程款支付,本律师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实体法而言,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业主认为工程延期应减少或抵扣工程款,应首先说明工程延期是由施工企业造成的,并说明工程延期违反了合同约定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没有违约责任约定,应提供证据说明由于工程延期自己受到了损失,如不具备以上条件,业主以工程延期为理由不支付工程款难以成立。从诉讼程序上讲,在施工企业提出工程款诉讼时,业主仅仅为工程延期作为答辩的理由,法院一般不予采信,而要求业主再行提出反诉,当然业主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另行起诉。这主要是因为工程款拖欠与工程延期虽然联系密切,甚至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从诉讼法角度讲,毕竟是两个法律事实,两层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金工公司工对于工程款拖欠提出诉讼后,工程公司亦是通过反诉形式提出工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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