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金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建私房二层,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共有人为金、林两人)。陈某与金某签订购房协议书,金某将此房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双方约定付款方式及变更登记手续的日期及费用承担,林某未签字,也不在场。协议签订后,陈某付给金某40万元,但房屋一直未交付。事后林某知道金某卖房后,明确表示反对,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使协议未能继续履行。陈某一纸诉状将金某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后林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购房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诉争房屋为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协议无效,被告金某返还陈某房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专家分析:
房屋转让合同所涉及的共有房产产权证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出卖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向买受人出示房产证,但没有出示夫妻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即使已经完成房产过户手续的,房屋转让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买受人此时并不是善意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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