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个人赠与房产受控严格
发布时间:2010-04-06

北京地税转发税总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的申请手续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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