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购买属于自己的房产成为很多人的选择。但由于商品买卖涉及很多的法律法规及与房地产有关的专业知识,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佥权益,是每一个购房者都十分关注的问题。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结合实际谈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需要注意问题。
一、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注意的问题
1、“五证”一定要看原件
“五证”取得与否关系到认购房屋所在楼盘的合法性问题,而在与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洽谈时,购房者看到的一般都是复印件,开发商一般都以原件在公司或其他理由不予提供。由于对复印件的真实性无法予以核实,如果存在虚构现象,就可能会给购房者以后的权利带来损害。由于开发商不轻提供原件,因此,年因此购房者应坚持查看原件,并明确只要在查看该项目原始证件后才能办理下一手续。“五证”中关键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在看《国有土地使用证》时,要把它和《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区别开来,因为《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表明开发商仅提供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如果开发商没有完全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开发商没有完全缴纳土地出让金,就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就预示着购房者就不能办一产权证。在看〈房屋预售许可证〉时,要注意所购房房屋是否属于预售范围。
2、关于认购书
从法律上讲,签订认购书并不是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必要条件。但现实生活中,开发商或销售公司都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后才能签署正式的售房合同。而认购书一般都比较简单,仅对购房号及单价做出约定,在购房者交纳定金后生效,定金一般都是作为购房号及单价做出约定,在购房才交纳定金后生效,定金一般都是作为购房者是否签订正式垢售房合同作为担保,如果购房者不能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定金就不予返还。该做显然让购房者陷入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对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做出修改,而你又不想失去已经支付的定金,那就要你按照认购约定的时间去与开发商洽谈合同,并保留相应的证据证明你已经按照认购书约定就全同问题与开发商进行过协商,不能签订商品放买卖合同的责任不在你,而是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开发商就不能让你承担违约责任。
二、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 谈判对象
一般情况下,与你洽谈合同的对方是售楼处的售楼小姐,在经过大量时间谈判后,发现你的要求不会得到任何满足。事实上,售楼小姐的实际职责是向你解释合同,没有权利对合同工内容做出修改,而能对你的要求有权做出决定的确良销售经理以上的人员或开发商律师。因此,如果你想对合同内容作出修改,应尽可能与有权人作出决定的人员谈判。
2、房屋交付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上具有格式的特点,因此,开发商会明确约定具体的交付期限。
但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对延期交会的免责的约定。因为开发商会以各种方式增吕自己免责条款。除了法定的免责条款不可抗力外,是否具有其他的免责事由由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会以诸如配合政府的法赍 实施、因市政建设及配套设施袢的延误、因开发商不可遇见的突发事件等。事实上,该约定对购房者是不公平的。约定的免责事由应体现公平原则。对于政府法规政策的实施,开发的解释很多都是基于对政府机关政策不确定的自我保护,而对突发事件的解释列是五花八门,甚至把自己的过错所产生的延期幸免付也称为免责事由,显然对购房者是不利的,最常见的解释比如“非典”能否成为延期交付的免责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
3、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应充分注意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后,并没有完成义务。作为买受人,此时虽然获得了房屋。但占仅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还无法享有房屋的买卖、赠与、抵押、继承等权利。如果不能及时获得产权证,买受人的上述权利就无法获得切实保证,有可能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没有约定,因此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对办理产权主证的期限作出承诺,有一些开发商由于对楼盘的开发进展没有把握,一般都不愿明确承诺具体的期限。即使有的同意做出约定,少着也有180天,多的二年甚至更长。如果开发商对办理产权证的期限没有或不敢承诺,作为购房者就应该认真的考虑原因了。
4、关于贷款
由于很多购房者的付款较多的采取的是银行贷款方式,而开发商往往又以贷款到帐的日期作为款日期。由于一些购房者无法控制的因素,很多情况下贷款的到账日期往往晚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明确约定了延期付款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存在贷款情况,应约定不能贷款情况,应约定不能贷款的责任,以及延期到款的责任承担,否则一旦银行发放的贷款延期的话,开发商就可能能就可能以你延期付款而要求承担责任。这样对你不处。
5、关于违约责任中的利息给付
在购房合同的第五、第七、第九、第十等均有如一方违约应按照一定利率给付利息的约定。事实上,在不同的楼盘该约定是不同的,有的是以银行存款利率,有的是依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有的是依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等。事实上,以存款利率是显失公平的。比如根据第五条约定,如果因出卖的原因导致买受人退房,而出卖人承担的支付存款利率的话,如果买受人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话,在退房之前,买受人是按照贷款利率偿还银行贷款,如果因出卖人的违约退房返还购房款、买受人获得是存款利率,根本不足以弥补买受人的损失,何况这种原因是出卖人的违约造成的。
6、其他
由于新颁布的合同文本中对房屋面积确认及差异处理做出明确要求,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发商对出售的商品房及土地的权利瑕疵做出具体规定,因此,以前容易产生纠纷的公摊面积和抵押问题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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