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XX,女,58岁,
委托代理人:
崔波,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电话:13691261388
被告:北京雅适休闲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XX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南十里居36号楼一层
邮编:100016
联系电话:8456587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相机底片;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3,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此事发生后,原告原本平静的晚年生活遭到破坏,以前规律且幸福的生活一去不复返,随之而来的是心理上的巨大压力和精神上的极度痛苦,虽进行过许多尝试,心情都无法平静,经常失眠、做恶梦,头痛、头皮发麻、吃不下饭、睡不着觉,一想起那架银灰的照相机就想吐。
原告认为,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损害,是由于被告的过错所致,现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还原告以公平。
证据列表:
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温榆河派出所接受案件回执单;
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温榆河派出所关于报案当事人笔录(请求法院调取);
3,证人范秀英证言笔录一份(可出庭作证);
4,原告与被告协商的录音一份。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8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证据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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