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胸部严重损伤,医院延误被判90%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6-03-23

车祸致胸部严重损伤,医院延误被判90%的责任

【案情简介】

患者汪云,女,时年61岁。2013年1月29日14:00因被车撞30分钟被120送至泗阳县新袁医院救治并收治入院,放射科报告1、头颅CT正常;2、左侧4、5、6、7、8肋骨骨折,左胸腔积液(血胸可能)。夜间20:30点左右,患者述:“胸闷、疼痛难受”,医方认为是正常反应。次日7:00医方仍然认为患者情况很好,养一个星期就能出院了。13:20患者出现面色苍白,大汗淋漓、呼吸困难、双眼上翻,呈休克状,脉搏126次/分,呼吸26次/分,SPO290%,血压75/45mmHg。15:30患者突然心跳骤停,予连续心外按压、静脉注射肾上腺素,抢救无效,16:00宣布医学死亡。

2013年3月22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尸检报告:根据现有资料,汪云生前遭遇车祸致胸部严重损伤,引起胸腔左侧大量出血、纵隔血肿,终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患方遂委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黄双强将泗阳县新袁医院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1、患者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左下肺呼吸音弱,医方未按规范行CT或MRI明确肺损伤的严重程度及范围大小,并发现肺内血肿及肺撕裂伤;2、患者多发性肋骨骨折,常并发浮动胸壁,医方未密切观察病情变化;3、医方对肺挫伤、浮动胸壁、血胸等可能导致的的通换气功能降低,未按规范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止痛、连续血气分析以明确低氧血症程度,并及时改善患者呼吸功能;4、医方对肋骨骨折合并血气胸患者,未按规范行胸腔闭式引流+胸廓固定术,对进行性出血未密切观察;5、患者13:20失血性休克症状明显,医方抢救措施明显延误;6、患者系严重胸部损伤,医方属一级医疗机构,不具备诊治该类疾病资质和条件,也未及时请上级医院会诊或转上级医院诊治。

综上所述,患者多发性肋骨骨折,入院时神志清楚,医方未及时诊断患者脏器损伤,病程中又未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治疗措施严重不足,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对此,应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患者入院后,我院诊断正确,采取措施得当,做到对症下药,并一再告知患方准备转院;医方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做到耐心细致。患者死亡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不负赔偿责任。

【鉴定结论】

2013年7月5日,宿迁市医学会作出宿迁医鉴【2013】01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方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13年12月31日江苏省医学会作出江苏医鉴【2013】10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2014年5月30日,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泗阳县新袁医院承担90%的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9926.1元。

【医事法律评析】

本例患者胸部严重损伤的自身身体原因也是造成其死亡后果的原因力之一,但就一般医学常识而言,该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血胸并不会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患者死亡的原因在于未及时诊疗导致的失血性休克,如及时救治,患者不至于死亡。省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虽认定医院担主责,并不一定意味着医院只承担70%的责任。这也就是鉴定仅仅是从医学上进行评价,而法院审理是从法律上进行评价,所以医学上的参与度只是确定医疗机构法律责任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全部。最终,法院采纳了黄双强律师的意见,判令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而不是通常的70%的责任。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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