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杜XX,女,
电话:
被上诉人:白XX,男,
电话:
上诉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朝民初字第04942号一审民事判决。
2、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已经丧失胜诉权,2007年录音证据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原审判决称:“双方原约定的最迟还款期限为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已经归于自然债务,不再受法律保护。
国家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稳定,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并且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处理纠纷。在原被告之间已经规定履行期限的基础上,原告事隔六年才向法院起诉,其目的在于拖延时间,并利用合同中的所谓滞纳金条款来讹取被告的钱财,如果法律仍对其债权进行无限期的保护,将会导致不公,并将进一步鼓励放贷人的投机行为。现原告怠于行使权利,双方之间的债务已经成为自然债务。被告如自愿还款,法律并不干涉,但法院不应再保证其胜诉权利。
三、原告实际只向被告借款十万,被告在一审中已经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审判决书称,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实际上原审中被告已经传唤证人到庭作证,明确了借款本金为十万的事实。原审法院未在当事人皆到庭的情况下查清事实真相,也未在判决书中评述证人证言的效力,实难令人信服。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错误解读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造成判决错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53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相信贵院能查明事实真相,给允公正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08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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