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0-08-29

(一)审查委托人请求代理的案件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1.审查被告是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裁决行政主 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此,被告应当是行政主体,如果不是行政主体,而是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规章制度作出的处罚决定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诉讼。
  2.审查委托人所不服的是不是行政主体的终局行政决定。对于法律要求复议前置的,要先申请复议。
  3.审查委托人所不服的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 所作的处理决定。如果委托人是对行政机关就其民事纠纷作出的处 理决定不服,只能就纠纷本身,以纠纷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以处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行政行为何时作出,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间。对于超过法 定期间的,要讲明具体的法律规定,不能接受委托。
  此外,《行政诉讼法》对于扩大收案范围所纳入的行政案件的诉 讼时限规定为:有复议程序的,当事人要先申请复议,申诉人不服复 议裁决的,可在知道复议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没有作出裁决,申请人可以在 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5.在审查过程中,要注意对属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的争执不能接受委托
  (二)确定被告
  (三)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由于行政诉讼主要是针对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裁决,因此,诉讼请求一般是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具体来说,对于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褴用职权的,可请求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也要一并提出;对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也可以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平的,原告亦有权请求依法改判。
  (四)确定管辖法院
  1.某一类行政诉讼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第问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内容,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大小来予以确定。
  2.按照《行政诉讼法》第问条规定的精神,确定地域管辖应注意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要明确的是,对于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相对人可以选择管辖。对于不动产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是一致的。
  3.对于可选择管辖的案件,要建议委托人选择对其有利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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