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
被答辩人:XX
因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被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完全正确:
首先:被答辩人在小区门口公共设施上设置阻拦、检查行人、车辆用的绳子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小区居民进出小区时的安全,存在严重的不安全因素,这是直接导致答辩人摔伤的原因,应有被答辩人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准确无误;
第二:事故是发生在防治非典期间,但是没有任何规定防治非典就要在小区大门上拉起绳子;
第三:在小区内的小道上行走,根本没有上诉人提出的逆行与顺行的说法;
第四:发生事故的前一天还是雨天,发生事故当天天气仍然昏暗加之又是在早晨,答辩人根本就没有看见绳子;
第五:被答辨人在上诉状中说,绳子已经拉了一个多月。答辨认认为一根普通的绳子经过一个多月的风吹日晒颜色已经褪去,这样使其存在严重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答辩人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在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基础上,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1条的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适用法律完全正确,保护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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