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侦查阶段有争议的法医鉴定结论寻求法律救济途径的探讨
发布时间:2009-05-08

                                

案情介绍: 200611月甲市乙县公安局接到报案,许某与支某因家庭纠纷,支某将许某打伤,后在送医院途中,许某死亡甲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尸体解剖,鉴定结论为许某因突发冠心病而死亡鉴定程序由鉴定中心的三位法医进行,但公安局在进行尸体解剖时没有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场于是被害人的家属对该鉴定的公正性表示怀疑,向乙县公安局申请重新由司法局认可的社会中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乙县公安局未同意被害人家属选择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告知如重新鉴定也只能由原来的甲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双方没有就此达成一致意见

依照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对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应予以解释和说明。如不能解释清楚的,应进行复核。对解释和复核不满意的,可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重新鉴定请求。 按此规定,法律没有限制被害人家属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权利。既然法律没有禁止,那么我认为被害人家属就有选择的权利,而法律就应保障被害人家属的这种权利得到实现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刑事侦查阶段被害人家属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其没有直接申请的权利而只能由公安机关作为委托机关来进行,也就是说被害人家属没有启动重新鉴定的权利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更换鉴定机构,那么被害人家属的救济途径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主体没有选择权曾经轰动一时的湖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在各路媒体的舆论下,其母亲的强烈要求与坚持下,由司法部门委托进行了四次法医鉴定,这在国内是罕见的,但是其母亲黄淑华最终仍然没有选择自己信任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那么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法律的不健全与立法的滞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当事人选择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权利,最高检与公安部对于在侦查阶段当事人选择司法鉴定主体的权利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正是因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启动权与选择权的缺失当前在侦查阶段司法鉴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独立性与公正性受到挑战

司法鉴定是科学的实证活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的社会角色而在刑事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容易导致司法鉴定的暗箱操作,造成司法不公在司法鉴定中当事人只有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而没有对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回避的权利而公安内部司法鉴定中心同公安部门同属一个系统,有一定的隶属关系,有可能会互相包庇,难免导致群众对该鉴定机构的信任度下降,影响了法医鉴定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

在刑事鉴定中,程序不规范,不透明,没有有效的考核制度,更没有有效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使法医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受到质疑而且在鉴定程序方面没有统一的规范,鉴定人的随意性较大,有可能使鉴定结论与事实有所出入

检察院与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权难以得到实现

虽然检察院有行驶侦查监督的权利,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有监督检查的权利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有重大且有明显瑕疵的鉴定结论赋予当事人明确的法定的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也没有对公安机关应在何期限内给予答复作出具体的规定,势必造成公安机关无期限的拖延,造成被害人家属的无奈与痛苦!

鉴于以上问题的出现,保障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与选择权,维护司法的公正,完善此问题的立法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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