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方的律师费到底该由谁负担,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胜诉方自己负担,理由是我国没有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律师费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有“当事人参加诉讼,既可以聘请律师也可以不聘请律师”的规定,这样,律师费就应该是谁聘请谁负担。而且,我国法律还规定,公民有学习了解我国法律的义务,因此,如果当事人自己不了解法律,通过聘请律师来为自己服务,那理所当然就应该其自己负担律师费了。
另一种观点是,胜诉方的律师费应该由败诉方负担,理由是律师费也是因为败诉方违约或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既然是损失,那败诉方就应该赔偿。虽然我国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现代社会打官司是一种专业性和技巧性很强的劳动,即使当事人了解法律甚至熟悉法律,也不一定能够很好地熟练地运用法律,更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陈述,因此,不得不请律师来替自己出庭应诉,而之所以要打官司,是因为败诉方违约或者侵权后败诉方又不给予及时的赔偿或者根本就不愿意给予赔偿造成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败诉方的违约或者侵权,并且没有败诉方违约或者侵权后不及时或者不愿意赔偿,那就根本不会有因为这种违约或者侵权提起的诉讼,也就不会有胜诉方聘请律师这一行为,也就不会有胜诉方为了聘请律师而要支付的律师费。因此,律师费和侵权或者违约就有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律师费要违约方或者侵权方赔偿也就理所当然。
胜诉方的律师费到底由谁负担,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有的案件,必须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的律师费,有的让败诉方负担则极其不妥。但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在法律里面做一个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律师费的大体规定,而把例外情况一一列举出来。
为了论述的方便,笔者先举出几种不能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律师费的案件:
一 双方均无过错的离婚官司。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但是,协议不成的话,非得诉讼不可。如果夫妻双方均无过错,一方纯粹是因为不愿与另一方继续生活下去了,此时一方起诉到法院,并且聘请了律师,即使法院判决同意其离婚请求,那此时其律师费也不应该由败诉方(即不愿意离婚的一方)负担,而应该是谁聘请谁负担,原因就是败诉方没有侵权或者违约的行为。有的人说,如果败诉方同意协商离婚,那胜诉方不就不用到法院起诉了,胜诉方也就不用请律师,也就不用支付律师费了。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离婚自由的意思是可以选择离婚也可以不选择离婚,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有权拒绝,不能因为拒绝其离婚要求就认定有违约或者侵权行为,也就是说,拒绝一方提出的离婚请求不是侵权或者违约行为,既然不是,法院就不能让其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了。
二 双方均无过错的确认所有权关系的诉讼。原被告双方面对同一物件,都主张对其拥有所有权,但是双方均无侵占这一物件的行为,而且双方都有证明这一物件的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又是相当的,谁也不肯放弃对这一物件所有权的主张,协商未果,一方向法院起诉,并且聘请了律师,另一方出庭应诉,也聘请了律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物件归一方所有,此时胜诉方的律师费就不能由败诉方负担,因为败诉方是没有过错的,即既无侵权行为也无违约行为,让其赔偿胜诉方的律师费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也是极不公平的。
由此退而广之,即凡是双方均无侵权或者违约,但是一方或者双方都通过法院解决其纠纷,此时,谁聘请律师谁负担律师费是非常合理的,也是非常公平的。
法律可以做出一个一般规定,这个规定就是,一方没有任何过错,没有违约或者侵权行为,另一方存在过错,存在违约或者侵权,此时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双方的纷争,为此聘请律师,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应该判决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赔偿。为什么?
一 败诉方负担胜诉方律师费具有合理性。前面已经述及,现代社会打官司是一种专业性和技巧性很强的工作,再加上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各种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以及法律科学的分支越来越细密,社会分工越来越错综复杂,普通公民是不可能熟悉所有法律法规的,而且日益发展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熟悉、理解和自如地运用法律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如果这样做其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也是非常之大的。
另外,就是民事审判方式正在从传统的纠问式向诉辩式方向发展,这种审判方式对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当事人具备掌握相当的法律知识,还要求当事人具备一种特殊能力,比如到档案馆查阅复制有关档案,到医疗部门查阅医疗档案,到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鉴定,向当事人调取证据等等。这种诉辩式的审判方式虽然对当事人提出了这么高的要求,然而当事人很少能达到这样的高度,但是发生纠纷还得请求法院解决,怎么办,只好聘请懂法并且能够娴熟运用法的的专业人士,也就是聘请律师,也就是说当事人诉讼时聘请律师是不得以选择,而为此支付的律师费是遭受违约或者侵权后的又四损失。
二 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还有其必要性。前面已经述及,胜诉方的律师费是因为败诉方的违约或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这一损失应不应该得到赔偿,当然是应当得到赔偿了。而且,规定胜诉方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也可以更好地遏制目前极其严重的违约或者侵权行为,加大违约者或者侵权者的成本,特别是在我国民法还没有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前,这一规定就更显必要。
三 律师费由败诉方有其法律依据。
(一)单行法律或单项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笔者认为本条中“等费用”三个字就可以成为判令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绝不能将这一条理解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只能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而不赔偿其他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这里所说的“合理开支”当然应当包括律师费在内,专利法对此也有相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按笔者理解,这里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即应包括律师费在内。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符合我国的立法趋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总则的相关规定给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提供了理论支持。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此之公平原则是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审判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到底是判决让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聘请律师的费用符合公平原则呢,还是让胜诉方自己承担律师费符合公平原则呢,显而易见,一个善良诚实的人的选择当然是前者。因此,可以理解本条中的公平原则便是判决让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的法律依据。
综上,笔者认为,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不但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合理性,更有其合法性。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不但可以及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可以制裁违约和侵权行为,让他们在经济上不但不能得到任何的便宜,而且还要让他们为此付出更大的成本,从而维护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除此之外,很多官司是很难分出谁胜谁败的,这些官司往往表现为一方略显胜于另一方,但是这一方也是有一定过错的,或者有一定的侵权行为,或者有一定的违约行为,或者兼而有之。此时,律师费的负担规则就应该有所变化了。比如,有的老爷上街,闯红灯的时候,另一位老爷不小心把车开到您身上了。您边揉自己受伤的腿,边与那位司机老爷对骂。没过多久,你就把那位老爷起诉到法院了。法院按照法律判决你承担90%的责任,司机承担10%的责任。此时,很难说谁是胜诉方谁是败诉方,你们两位老爷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你的违规行为,司机使用高度危险工具进入公共地方的行为如果造成相关人员的损失,都得承担责任啊!这种情况下,你的律师费和法院的诉讼费谁出?显然,让司机出是不合适的。应该是根据责任大小来负担。你担责90%,你就出90%,司机担责10%,司机就负担10%;假如你请律师花去1000元,那么你就得自己支付900元,另外100元,由司机负担。司机请律师花了1000元,你就得为其支付900元,司机支付100元。
综上,律师费的负担是一个关乎公平和正义的问题,国家立法和司法部门应该对此问题做出一个合理的安排,方能建立和谐的司法秩序,方能充分实现人们的诉权,方能有效地遏制各种侵权或者违约行为,方能充分使应该得到司法救助的人员得到充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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