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发布时间:2009-04-03

 

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成为德国皇帝后,抽空在波茨坦修了一座行宫。行宫富丽堂皇,成为他和其助手卑斯麦经常光顾的风水宝地。有一次,皇帝携皇后来此度假,以放松其疲惫的身心。一段舞蹈之后,皇后觉得异常烦闷,皇帝看在眼里,也是觉得不快。怎么办呢?“要不也学学普通百姓,走访走访邻居应该是个不错的选择,我每次进出行宫都会听见行宫左邻右舍传出的笑声,小老百姓哪来的这么多欢乐呢?”

皇后也很赞同这个想法,于是他们就在华灯初上之时,手挽手步行走出行宫,造访邻居。可是刚走出行宫大门,他就看到紧挨着行宫的是一座低矮而破旧的磨坊,磨坊的窗户挡不住冷风的吹袭,磨坊的屋顶遮不住雨水的浇灌。这座破烂不堪的磨坊与金碧辉煌的行宫是极其的不协调,是那么地影响市容市貌。 “皇上,吩咐你的那些大臣,找人把这座房子拆了,给磨坊主500马克了事!”“不行,我是人人爱戴的皇帝。解决这件事情必须从长计议。我们先进去和我们这位磨坊邻居谈谈。”

磨坊主是一个白胡子老汉,看到来了一男一女两个体貌不凡的人,老汉从容自若地抽着烟斗。

“您好,您的磨坊为您的邻居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他们不用跑很多的路去把小麦磨成面粉。我也是您的邻居,今天是特地来谢谢你的。

不过,做为您的邻居,看到您的磨坊四处漏雨进风,我想帮帮您,把您的破旧的磨坊拆了,然后盖一座新的磨坊,就象挨着您磨坊的行宫那么美丽坚固,那样,您也就不用继续忍受风雨带来的麻烦。您看行吗?”

“不行,我亲爱的邻居。您知道我的磨坊要比这种行宫古老而珍贵的多,他是从我祖父那辈传下来的,我是祖父的唯一继承人,我不能亲手毁掉饱含祖父一生辛劳和欢乐的磨坊。再多的马克也不能买到我珍贵的磨坊,即使是皇帝也不能对我的磨坊大动干戈。”

皇帝和皇后的目的没有达到。他们只好悻悻地离开。回到柏林,皇帝就派人采取行动了。

看着自己的磨坊被强拆,老汉仍然镇定自若地抽着烟斗。他是磨坊主,又是一个富有普鲁士风格的绅士,他一点也不担心,一直是那么胸有成竹。拆完后,那些人拿出一沓花花绿绿的钱:“这是皇上给你的拆迁补贴,你可以在别的地方买一套不错的别墅,真羡慕你啊,以后就不用在这里受罪了,我们每天陪在皇帝身边都没有这么大的福气!”

“钱我不需要,你还是给你们的皇帝拿回去吧。顺便给我带个话,我会在普鲁士的法庭上等着他。”

第二天,老汉一纸诉状就把皇帝告上了法庭,法院根据普鲁士法律受理了此案,并很快开庭审理做出判决,皇帝败诉,法庭要求皇帝必须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并且必须赔偿磨坊主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有的损失。    

历经了多少时代和风雨,直到现在,那个磨坊,作为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代表了一个民族对法律和人权的信念极其信仰,象纪念碑一样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我们都知道,在任何一个国家,进入民宅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或者是主人邀请你,或者是公安部门有合法的法律程序。正如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是对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最高法律保障。公民住宅作为私人生活的权利空间,不属公共场所,它是不可随意进入的。

其实,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人员往往是公权力的拥有者。德国的这个故事的另一个象征意义是,公民的私权利如果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公民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对抗公权力,在一个法治健全并且法律能够得以顺利地被法官运用以维护正义的国家,再大的公权力,如果侵犯私权利都是会因为其非法而受到应有的追究并为此而付出代价的。

另外,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和司法独立的程度的一个极其或者是最重要的指标,就是当公权力侵犯了私权利后,私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救济,如果不能,这个国家的司法肯定是不独立的,这个国家的法治肯定是低水平的。

发生在德国的这个故事蕴含的不只是私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并得到保护的法律思想,更重要的让我们引起这样的思考:如何更好地制约公权力,如何更好地通过制约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来保护私权利。故事中的皇帝代表的是公权力的拥有者,而磨坊主则是私权利的代表,国王强拆磨坊就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严重侵犯的行为,磨坊主通过法院维护了住宅不受侵犯的私权利。法院为什么能够维护看起来比公权力弱小的多的私权利呢?法院的理念是,正义不在于谁是否拥有公权力,也不在于公权力的掌握者是谁,正义在于权利能否被法律保护,而法院能够成功地保护私权利,与法院拥有独立的审判权密不可分,也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司法独立原则,因此,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只有在司法独立原则被严格地贯彻而被法院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时,私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后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救济,这也才能最终使公权力在私权利面前有所收敛并,真正把公权力驯化到“笼子里”,使公权力只能在“笼子里”影响私权利,而不至于使其不受羁束地恣意妄为。

难么,当法院在拥有独立审判权之后,其又是如何维护“磨坊主”们的权利呢?法院首先应该做的也是要依法行事,只不过法院是站在裁判的立场上来依法行事。法院依的法包括行政法、诉讼程序发,当然也包括宪法,这和以皇帝为代表的行政人员所依据的法没有太大区别,只不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站在管理社会的角度(在今天,许多国家的政府都避免提“管理”,而是提“服务”)来依法行事。

行政法、程序法等法律都是公法,因为这些法律都是规范公权力的,比如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各种行为,诉讼法规范掌握司法裁判权(公权之一种)的法院极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的各种行为。宪法虽然是确立公民基本人权(私权利)的法律,但宪法却用更多的条文来规定国家各种机关的组成、编制以及这些机关拥有哪些权力、权力的大小和权力如何行使的内容,因此,宪法也属于公法之一种,这也是法院为什么在审理公权力侵害私权利的案件上会首先从宪法上寻找依据的原因,不只如此,有的国家的法院也可以启动司法审查程序,对一些法律进行是否违宪的审查。

人权原则是公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公法首先应从制约公权力方面来确保人权不被公权力侵犯,这也是各国宪法为什么大多会在确立公民基本人权之后紧接着用更的条文规范公权力的拥有者的原因所在。公权力必须在公法构架的框架内行使,违反公法的权力行为必定对私权利造成威胁或者侵害。公权力行使有法可依并且有法必依的国家,私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并且接近最低,而且在这样的国度里,即使公权力侵犯了私权利,公民也可以通过另一种公权力(比如司法权)来保护自己的私权利,而不像有的国家经常出现因为私权利被公权力侵害而得不到及时而有效的救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那样的“自力救济”的问题。

宪法必须确立基本人权原则,行政法也不例外。波茨坦的那家法院审理磨坊主的案件时除了要援引宪法外,还得援引行政法。行政法重点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公权力的最多拥有者,也是最容易与私权利发生各种冲突从而也是最经常侵犯私权利的侵权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比如警察搜查民宅就是这样。警察要出事证件,包括工作证和搜查证,如果未出示行政法所规定的必须出示的证件,主人可以拒绝搜查,如果警察不予理会,强行进入就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在美国,住宅主人可以对擅闯其住宅者开枪并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叫做正当防卫。本文故事中握有至上大权的国王在没有法律依据和违反行政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磨坊主的房子,磨坊主当然可以以其行为违反宪法和行政法,要求法院判决其承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最终得以做出正义而合法的判决,也与当时德国就已经确立起的司法独立原则分不开。司法裁判权也是一种公权,但是,如果这种公权力受制于另外一种或几种公权力(比如行政权),那这样的司法肯定承担不起保护被其他公权力侵犯的私权利的责任,恰恰相反,这样的司法裁判权最终只会是一个恶劣的合谋者。试想,波茨坦法院如果隶属于德国皇帝,法院的经费拨付靠国王的命令,法院的审理受国王的操纵,那法官也只能站在国王一边,磨坊主也只能被判为钉子户而必须接受磨坊被强拆的现实,这叫哭诉无门。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只有在各种公权力相互独立的国家,私权利也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受到一种公权力侵害的私权利也才能利用另一种公权力取得救济。比如立法权不独立,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就难以保证不是侵犯私权利的恶法;司法权不独立,就难以保证司法不过是暴政的延续的宿命;行政机关则要严格遵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使权力,因为在一个主权在民的国家,法律是人民意志和权益的集中体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是在维护公民的权益,违法行政就是在践踏公民的权益。此时,公民则可以依靠独立的司法权捍卫权利。实际上,对私权利最大的威胁就是行政权,本文故事中皇帝的权力就是这样。

不过,一个国家的司法能否独立不只是法院和法官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德国的一个小小磨坊主能够通过法院捍卫自己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德国的社会已经形成一种司法独立的风气,皇帝沉浸在这种风气里,磨坊主也沉浸在这种风气里。有了这样的风气,行政机关就会自然去尊重司法的独立,法官也才能没有任何担忧地去独立地审理案件。司法是否独立以及其独立是否有切实保障也反映着一个国家人权是否受到足够尊重和切实保护。司法不独立,人权就会经常性地受到侵犯并且得不到救济。而人权没有保障的国家,司法肯定也是不独立的,比如萨达姆治下的伊拉克,这样的国家别说是住宅权不受侵犯(主要是不受公权力拥有者的侵犯)得不到保证,就是连最基本的生存权也难以为继。此所谓在专制政体下国王便是法律,而在民主政体下法律便是国王。

 

 

 

 

———公权力最后的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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