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析-奥运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09-03-19

2008年七月某天晚上,我不经意间把电视拨到了湖南电视台,这时湖南台正在播出一起叫做《奥运向前冲》的节目,非常的好看。

《奥运向前冲》是一档大众参与性节目。主要内容就是让参加者跨越在户外设置的需要一定技巧和体力的赛道,通常赛道有几个环节,赛道下面是水池。如果那一环节没通过,参加者就会落入水中,水并不深,不会发生危险。赛道的环节定期要做出一定的变化。有的时候是:第一个环节,前面是一池水,水水池前面是几个圆木搭成的高台,高台有两米三四高。要求参加者跨过水跳上高台,高台的几个圆木是可以旋转的,这就增加了难度。第二个环节是悬在空中的中间空可以旋转的木板,木板以下是水池。第三个环节是四个悬在空中的大红绣球,绣球底下是水池,第四个环节是悬在水池上方的滚筒,参加者需四肢抱紧滚筒,沿着支撑滚筒的斜坡往下滚,第五个是悬在水池上方的独木桥。第六个是垂直的高台,女生可以顺着软梯上如高台,敲响上面的胜利之锣,男生可以抓着绳子上的高台,敲响胜利之锣。

我有时间就看这个节目。每次节目都会有很多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参加,甚至还有从国外来的人也加入到奥运向前冲之中。从此也可看出节目的收视率是非常的高,由于收视率高,节目中间插播的广告时间也越来越长,但是这并没有影响人们看这个节目,广告过后,人们依然会关注那些踏上赛道的人们。为什么,因为快乐,因为人人可以参与。

可是就是这样一档节目,却因为被有关机关说成是侵犯奥运知识产权而不得不改名。现在,《奥运向前冲》改为《快乐向前冲》。经过如下:

 

湖南卫视《奥运向前冲》已更名《快乐向前冲》

 

    针对各电视台竞相在娱乐节目名称中使用“奥运”字眼,广电总局日前下发通知予以整顿。近期热播的湖南卫视竞技节目《奥运向前冲》4日正式更名为《快乐向前冲》。该节目总导演章

红伟表示改名对收视率影响不大。截止到昨天(6日),《快乐向前冲》共计播出3期,连续两天占据全国同时段收视第一。

 

    据悉,7月底,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整顿娱乐节目竞相使用奥运名称的通知。湖南卫视根据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将一直颇受观众热捧的大型户外竞技节目《奥运向前冲》正式更名为《快乐向前冲》。昨天,章红伟总导演介绍说:“更名对收视率影响不大。周一和周二的两期《快乐向前冲》都是全国同时段收视第一,收视份额达到百分之七。而且全新亮相的《快乐向前冲》刚好是新赛季的开始,这也是我们果断更名的原因之一。观众喜欢的是节目本身的内容,我们现在每周都会对比赛中的一些环节进行更新,确保赛事新鲜有趣。”

 

    早在1998年,中央电视台就通过亚广联与国际奥委会签约获得了2000年、2004年、2008年三届夏季奥运会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电视转播权。此外,《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包括“五环”、会徽、会歌,甚至“北京2008以及“奥运”字样等所有与奥运会相关的标志都受法律保护,商业机构若要使用这些标志必须经过授权。

 

可是奥运向前冲真的就侵犯奥运知识产权了吗?这需要我们结合奥运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去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种类有: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很明显”奥运“两字不属于上面所说的前八种作品。那么他属于不属于第九种作品呢?上面法条第九项说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我们看第二项“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奥运”是不是这里所说的“简称”呢?其实这是个很难说明白的问题。“奥运”如果是“简称”的话,那如果有个人写了一本书,假如标题是《奥运情缘》,是描写一男一女是怎么养通过奥运认识、熟悉直到结婚的一部爱情小说,不只是标题有“奥运”,内容里面经常会出现“奥运”两字,那这位作家是不是也得要通过许可才能使用呢?因为写书出书卖书也包括商业行为,而为了盈利使用"奥运”二字必须获得授权。

其实,《奥运向前冲》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奥运”两字不是人们的智力成果。

第二,"奥运“两字不是作品。作为作品必须有创作人,可是谁是这两个字的创作人呢?

第三,上述《条例》把“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特别是“简称”作为保护的对象显然是违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因为这些都不是知识产权。

另外这些也不是我国商标法所说的商标和专利法所指的专利,因此也不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

总之,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奥运会所有的东西都作为保护对象,是不利于奥运精神的发扬广大的。法律要保护的是那些人们付出一定的劳动才得到的作品,比如福娃,比如形似汉字的奥运会各比赛项目的标识等等,因为这些是作者付出很大的体力和脑力才创作出来的,理应受到保护,五环旗也是如此。但是“奥运”两字跟前面所说的福娃等作品明显有着很大的区别。

所以,本人不支持《奥运向前冲》违法违规。我倒是觉得,有的媒体心胸狭窄,看到别人赚钱,自己确活在酱缸里,于是就眼红,就出来采取这种无耻做法。

现在《快乐向前冲》依然是人们最爱的节目之一,为什么,不是名字好不好,而在于内容是贴近大众的,是那女老少都能参与的,而且对人有很大的精神鼓舞作用,相比较之下,央视有一档挑战极限的节目,有一次挑战的极限是徒手折筷子,有个参与者一口气折断了二十几把筷子,极限到此。极限是达到了,可筷子也没少浪费,估计得砍许多竹子,估计得许多工人努力地把竹子加工成筷子,估计、、、、、、这样的节目居然能在号称是人才济济的央视上演,让人汗颜。也难怪,央视只顾腐败了,能做出精品才是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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