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发布时间:2008-12-31

 

北京千宝路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市焦阳﹙以下简称焦先生﹚的委托,本律师受雄志律师事务所指派,审阅了贵公司和焦先生签订的《关于阳铭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现就贵公司与焦先生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00831贵公司与焦先生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本律师对该协议进行了法律审查,该协议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贵公司应于200831前,向焦先生支付人民币20万元。现已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贵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又根据《关于阳铭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即40000元人民币。

贵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与先生联系,或直接与本律师联系,按约定支付第二笔款项20万元人民币。本律师视贵公司的行动,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崔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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