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顺风车事故”的法学探讨
发布时间:2009-03-18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拥有汽车的人越来越多。而我国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也出现了不少“顺风车事故”的例子。对于这类案件,我国法律目前暂无具体规定,在法理上,搭乘顺风车属于“好意同乘”范畴,指经车主同意,无偿搭乘车辆的行为。一般有以下特征:

第一,该搭乘是无偿的,不向搭乘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搭乘者与车主的目的地为两个相近但不同。车主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驶,搭乘者为了便利搭乘车辆。

第三,搭乘者须经车主同意。搭乘者的搭乘行为如未经车主的同意,则车主与搭乘者因不具备合意的意思表示,因此不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好意同乘”条件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既要对受害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也要对车主对承担的责任有所限制。受害人既然是无偿搭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要求车主承担与在一般的车辆客运合同中所负一样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一般应当要平衡搭乘受害人和车主的责任划分和利益,从而确定适当的赔偿原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一般参考以下原则:

一、参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区分,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分担责任。好意同乘案件中,不向搭乘者收取任何费用,所以车主承担责任的前提只能是该事故是由于自身的过错发生的。当整个事故中只有车主一方有过错时,应当按照其责任承担好意搭乘者的损失。如果车主与好意搭乘者在车辆驾驶中均存在过错,则应该按照各自的责任由双方分担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外,应该完全免责。对于“好意同乘”事故的处理应该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对待,严格限制车主承担责任的条件。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事故,或者因他人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车主应当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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