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08-12-31

XX女士:

 

接受XX女士(以下称我方)的委托,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崔波律师根据我方提供的与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北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方与北辰公司的商品房产权过户纠纷,提供如下意见:

一、我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北辰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在我方与北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然而,事至今日,经过我方的多次请求,北辰公司仍未为我方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过户手续。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我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返还我方购房款,及赔偿由此给我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但是我方于200411购买的该商品房,截止今日,同地段的商品房房价已和当年不可同日而语,考虑到这点如果退房可能我方会有较大损失。同时,我方与北辰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如未能按时办理房产证时,我方选择不退房,这在法院审理时,可能也会对我方不利,故应慎重考虑!

 

诉求与北辰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我方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4、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方式等)

5、给我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等)。

 

相关费用:(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叁佰叁拾捌万叁仟陆佰贰拾贰元整)

代理费:

诉讼费:

诉讼保全费:

 

二、我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北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为我方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且在我方与北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我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北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并给付违约金,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退一步说,即使北辰公司未能给我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法院的生效判决也足以证明我方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从而避免以后法院强制执行我方被查封的房产.

 

诉求北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我方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4、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方式等)

5、给我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等)。

 

相关费用:

代理费:

诉讼费:

诉讼保全费:

 

本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现将以上意见提供给千女士,以供参考,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崔波

200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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