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搬运货物摔伤 雇主按责赔偿12万元
发布时间:2016-02-26

货车司机搬运货物摔伤 雇主按责赔偿12万元

中国法院网讯 (李纯清 周传华) 货车车主雇请司机跑运输,因一个司机无法胜任长途运输,被雇佣的司机又找来受害人彭某辉轮班驾驶车辆,彭某辉在帮忙搬运货物时不慎摔伤。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原被告双方对谁是雇主的问题争执不下。2012年12月4日,经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调解,由货车车主洪某兰一次性赔偿彭某辉12万元,并当庭给付。

  洪某兰购买了一辆货车,聘请付某华做司机并负责管理。因汽车经常跑长途运输,付某华找到彭某辉一起工作,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洪某兰将联系到的运输业务交给付某华和彭某辉。2010年10月24日,彭某辉和付某华将一车硅石运往福建,因没有安排专门的搬运工,彭某辉在帮助搬运硅石时,不慎从两车之间摔到地上,造成七级伤残。,彭某辉和洪某兰就为谁是雇主,彭某辉所受损失由谁赔偿的问题协商未果,彭某辉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洪某兰是雇主,并赔偿彭某辉损失的80%即159323.15元。

  一审判决后,洪某兰不服,以与彭某辉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为由,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在认真审查案情的基础上,认定洪某兰作为车主,将联系到的业务交给付某华和彭某辉,彭某辉事实上是为洪某兰提供劳务,也是在洪某兰处结算运费,因此洪某兰是彭某辉的雇主,应当对彭某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二审法官向洪某兰辨法析理,洪某兰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和过错,同时,彭某辉在明确自己在雇佣活动中,没有注意到自身的安全导致受伤,主动向法院表示愿意减轻洪某兰的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互谅互让,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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