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发布时间:2008-12-3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XX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出席今天的庭审,为被告人杨XX依法辩护。出庭前,我仔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崇检刑诉[2008]0055号起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杨XX,今天又认真参加了庭审活动,特别是刚才听取了法庭对事实的调查,至此,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杨XX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一、   被告人杨XX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造成的后果较轻微

 

这是一起因索要正常债务使用方法不当而触犯法律的刑律案件,被告人杨XX参与本案的原因是出于朋友的请求,帮助被告人杨定松向被害人杨XX索要工程欠款。其因兄弟义气而作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他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造成的后果较轻微。 

首先,被告人杨XX与被告人杨XX1993年结识至今已有15年,且二人均是江苏省溧阳市人,两人既是朋友又是老乡可以说情同兄弟。对于被告人杨XX的请求被告人杨XX爱于情面不得不帮忙。在此之前,被告人杨XX并不认识被害人杨XX。对于被告人杨XX的请求被告人杨XX开始也是犹豫的,但在查看了被告人杨XX与被害人杨XX的合同及票据后,确认他们之间确实存在债务关系。出于正当的理由被告人杨XX决定帮助被告人杨XX向被害人杨XX索要工程欠款。其因此所做的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所以被告人杨XX为帮助朋友索要工程欠款的主观恶性很小。反之,受害人杨XX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存在过错,对这起事件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被告人杨XX直接参与的时间短暂,从123日早上7点多钟被害人杨XX被带上车到早上8点钟,只有这段时间其二人有所接触,后因车辆故障被告人杨XX留下来修理,直至中午11点多被告人杨XX才回到暂住地再次见到被害人杨XX。晚上5点钟左右被害人杨XX被其他被告人带往江苏省溧阳市。被告人杨XX并未一同前去,其与被害人杨XX直接接触的时间只有5小时左右。这在询问笔录和起诉书中均可印证。          

最后,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杨XX并未对被害人杨XX捆绑,殴打,只是以控制其自由的方式要求其与被告人杨XX对帐。对于起诉书中所说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的指控并不应认定为被告人杨XX的所为。在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辨认笔录》中,被害人杨XX确认证实了被告人杨XX只是强行将其带走,并没有对其进行恐吓、殴打等行为。不能把其他被告人恐吓、殴打的行为等同于被告人杨XX的行为,这对被告人杨建军XX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违背刑罚关于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定罪量刑的规定,所以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杨XX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的指控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人杨XX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造成的后果较轻微。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第二、   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起到的只是一个消极的辅助作用,应属于从犯

 

被告人杨建XX在整个案件中没有恐吓、殴打过被害人杨国松,只是看管被害人杨国松不让其离开,这一点从其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其他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以及被害人的《辨认笔录》中可以得到证实。在本案中被告人杨XX既不是本案的领导、策划者,也不是相关欠款的索要者,只是短暂的看管了被害人杨国松,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应属于从犯。

 

第三、  被告人杨XX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杨XX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遵纪守法,还曾多次获得单位奖励,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不高,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为逞兄弟义气无知的加入到此案当中,结果却触犯刑律铸成大错。应该说,被告人杨建军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希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也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

 

第四、被告人杨XX认罪、悔罪态度好

        

在侦察阶段的到案经过中,被告人杨XX能够配合工作无拘捕反抗等行为。在询问中被告人杨XX能够如实、坦白地交代自己的罪行。

通过刚才的庭审,我们也可以看出,被告人杨建军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深感后悔,同时,从被告人杨建军认罪交待的态度中,也能充分反映出这一点。对被告人杨建军这种坦白交待、积极悔罪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能予以考虑。

 

第五、被告人杨XX的其他情节

 

被告人杨XX家中有因中风而偏瘫了13年的母亲,有正在上学的儿子,妻子又无业,他是家里唯一的生活来源,被羁押的这段时间,家里生活已经十分困难,被告人杨XX已经为他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因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在被羁押期间一直不间断的在服用药物进行治疗,考虑到他的身体状况,也希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杨XX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XX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让其在社会上接受改造。相信被告人杨XX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痛改前非。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辩护意见暂时到此,谢谢!

 

辩护人: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521

 

诚信律师,专业网站:中国功夫律师网http://www.kungfu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