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肇事犯罪赔偿范围包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法律依据】
现行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先刑后民”,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对本案中止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常常成为“先刑后民”的依据。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对机动车肇事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作出特别规定,并采用法律准用性规则的模式,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法律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五、《侵权责任法》有关人身侵权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原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没有这样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了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即交强险应该赔偿的项目,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是对交通肇事罪涉及的民事赔偿问题的特别规定,而解释的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笫一、二款是对受到犯罪侵犯进行民事赔偿的普遍规定。我国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处理,而不是按普遍规律处理。
那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及主张前述赔偿有何依据呢?事实上,刑诉法未明确也未排除前述权利,恰恰印证了此前已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相关规定完全适用于刑事犯罪侵权领域,二者之间也不存在法律冲突。如《侵权责任法》第4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明确了承担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互不冲突,完全可同时存在;第2条“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明确了侵权责任的主张范围;而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明确了侵权赔偿的范围即不仅包括实际支出费用损失也包括了死亡、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对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在赔偿范围上的规定并无任何不同。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最高法直接通过司法解释“造法”的形式把物质损失以外的其它赔偿均排除在司法诉讼之外,实与《侵权责任法》是严重相违背的。最高法审委会应将侵权责任法中涉及刑事侵权责任的问题通过司法解释从程序上予以保障,并对赔偿标准加以明确和细化,而不是与之背道而驰。
保险公司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受害人故意行为以外,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免责,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可追偿,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及医疗费用赔偿并未规定免责。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免除部分一共四项中也没有涉及醉酒驾驶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定,醉酒驾驶在保险条款第九条当中列为垫付和追偿部分,这说明保险公司对酒后驾驶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应当赔偿,但可以向车主或者驾驶人员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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