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毒品典型案例及量刑
发布时间:2016-06-16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毒品典型案例及量刑

案例一  陈胜西贩卖、运输毒品案

 

入选理由:一次查获冰毒数量巨大,计5487.3克。

 

2011年2月初,被告人陈胜西(浙江省温州市人)在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路其租住处,以每克370元的价格向陈璋出售冰毒15克。同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胜西在马鞍池公园附近陈宇的租住房内,以每克370元的价格向陈宇出售冰毒20克。同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胜西在温州市鹿城区航标路花鸟市场附近,以12000元的价格向朱鹤龙(浙江省温州市人,已判刑)出售一包冰毒(重39.76克)。同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胜西在鹿城区筲箕涂小区23幢404室,以8000元的价格将二包冰毒(重19.69克)出售给杜战风(浙江省温州市人,已判刑)。

同年4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胜西在温州市鹿城区乘坐长途客车到广东省惠来县购买毒品,于次日上午到达惠来县。陈胜西购买毒品后于当晚坐车返回温州。4月28日晚上,客车抵达温州市鹿城区南塘大道588号金球物流公司大院内。陈胜西下车后被公安人员抓获,携带的冰毒、海洛因被缴获。经鉴定,冰毒重5487.3克;海洛因重50.21克。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胜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  陈相毅、纪杰伟、孙岳锋、李强、许文体、甘大伟、曾文豹、钟炳某、黄苗苗、邓英、瞿纪平贩卖、运输毒品案

入选理由:贩毒人员众多,贩卖冰毒数量特别巨大,共计16000余克 ,被判死刑2名、死缓2名、无期徒刑4名

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孙岳锋(浙江省平阳县人)在浙江省平阳县、苍南县,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陈相毅(浙江省苍南县人,累犯、毒品再犯)、瞿纪平(浙江省乐清市人,累犯、毒品再犯)等人,瞿纪平购得毒品后又贩卖给他人。孙岳锋还租用苍南县龙港镇红日海景公寓C幢602室为自己和被告人邓英(湖南省沅陵县人,毒品再犯)暂住、藏匿毒品,指使邓英、瞿纪平帮忙贩卖毒品。为贩卖毒品,孙岳锋还伙同陈相毅前往广东省购得毒品后运回苍南县。邓英明知孙岳锋贩卖毒品,还以自己的身份证为孙岳锋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供其存取毒资。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纪杰伟(福建省石狮市人)、李强(陕西省汉中市人,累犯、毒品再犯)、许文体(福建省晋江市人)、甘大伟(福建省建瓯市人,累犯、毒品再犯)多次在福建省石狮市、广东省陆丰市、浙江省苍南县等地将毒品贩卖、运输给陈相毅等人。期间,纪杰伟、李强还为王光万向他人购买毒品实施居间介绍、接送、收取毒资等。2012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相毅将从孙岳锋、纪杰伟等人处购买的毒品贩卖给被告人曾文豹(浙江省苍南县人)、钟炳某(浙江省平阳县人)等人。曾文豹、钟炳某购得毒品后又将毒品贩卖给他人。陈相毅还租用苍南县灵溪镇朝阳北路15号后幢403室,为被告人黄苗苗(浙江省苍南县人)暂住及藏匿毒品之用,并指使黄苗苗贩卖毒品。综上,陈相毅贩卖冰毒2 600克,伙同孙岳锋贩卖、运输冰毒1 460.2克;纪杰伟贩卖冰毒4 110克;孙岳锋贩卖冰毒312.6克,贩卖、运输冰毒1 460.2克;李强贩卖、运输冰毒3 405克;许文体贩卖冰毒1 540克;甘大伟贩卖、运输冰毒410克;曾文豹贩卖冰毒310克;钟炳某贩卖冰毒237克;黄苗苗贩卖冰毒168.59克;邓英贩卖冰毒50.59克;瞿纪平贩卖冰毒33.27克。

本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相毅、孙岳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纪杰伟、李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甘大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文体、曾文豹、钟炳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苗苗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计人民币30 000元;被告人瞿纪平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被告人邓英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

案例三  庄锡灶贩卖、运输毒品案

入选理由:利用长途客车托运毒品,人货分离,查获的毒品数量巨大。

案发前,被告人庄锡灶(广东省陆丰市人)及其女友方小玲(广东省汕尾市人,已被判无期徒刑)租住于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新圩村林氏大楼303、304、306房,庄锡灶从事毒品贩卖活动,方小玲明知庄贩毒仍帮助其承租房屋并同居生活在一起,依靠庄锡灶获取生活来源。

2011年6月19日,庄锡灶将用于贩卖的大量毒品装在泡沫箱内,交由广东省至浙江省苍南县的长途客车托运后,与方小玲驾乘轿车前往苍南县。次日早上5时许,庄锡灶到苍南县灵溪镇建新西路653号托运点领取装有毒品的泡沫箱后,与方小玲一起将该批毒品搬运并藏匿在苍南国际大酒店8806房间。尔后,庄锡灶、方小玲在国际大酒店停车场被抓获,民警在8806房间及庄锡灶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冰毒、麻古等物。经鉴定,查获的冰毒共计3696.12克;麻古共计116.52克。

同日,民警在庄锡灶、方小玲租住的林氏大楼304、306房间内查获冰毒、K粉、麻古、咖啡因、枪支、刀具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冰毒共计1167.8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K粉共计1879.6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麻古共计1396.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咖啡因成分;咖啡因共计944.29克,检出咖啡因成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庄锡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四 熊东平贩卖、运输毒品案

入选理由:异地遥控指挥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甲基苯丙胺共计4748.7克、海洛因3701.53克,且拒不供认犯罪。

2012年2月,被告人熊东平在四川省开江县向李阳平、林芳萍(均另案处理,已判刑)提出,让李阳平、林芳萍到浙江省温州市帮助其贩卖、运输毒品,李阳平、林芳萍表示同意。后李阳平、林芳萍来到温州市,租住于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街道半垟东路80-3号2楼房间。同年3月至5月间,熊东平分别联络好上家、下家后,指使李阳平、林芳萍到广东省东莞市、汕尾市等地购买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运输至温州市贩卖给陈瑜(另案处理,已判刑),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3747.5克、海洛因2721.5克。李阳平、林芳萍还按照熊东平的要求,将收取的赌资汇入熊东平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同年5月7日,被告人熊东平联络好毒品上家后,指使李阳平、林芳萍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毒资10万元并携带17万元现金前往广东省东莞市、陆丰市购买毒品。李阳平、林芳萍遂从浙江省温州市乘坐长途客车来到广东省,李阳平在东莞市购买了海洛因,林芳萍陆丰市在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后二人乘坐同一辆长途客车返回温州市。同月9日上午,李阳平、林芳萍抵达温州市汽车新南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李阳平、林芳萍处分别缴获海洛因973.6克、甲基苯丙胺1001.2克。同月11日,公安人员在李阳平、林芳萍暂住房间内缴获海洛因6.43克。同年8月27日,熊东平在四川省开江县被抓获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熊东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全部财产。

案例五  李自伦、刘人荣、肖某、邓忠诚贩卖、运输毒品案

入选理由:指使14岁未成年人肖某多次参与贩卖毒品

被告人李自伦与郑三波(另案处理)经预谋共同贩卖毒品,郑三波购得毒品后送至瑞安市交给李自伦,由李自伦在瑞安市出售,并雇佣人员投放毒品。2012年5月至9月,李自伦在瑞安市联系购买毒品者,并在得知收到购毒款后,指使黎海、莫绪超、莫绪江、袁叙清将海洛因投放到指定的地点,多次出售海洛因。同年9月10日,莫绪超在放置毒品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并查获莫绪超持有的海洛因7.16克。同日,侦查人员在莫绪江的住处查获海洛因0.09克。2013年1月至4月,被告人李自伦在瑞安市将海洛因交给被告人刘人荣分装,并联系购买毒品者,在得知收到购毒款后,指使被告人刘人荣、肖某(1998年8月25日出生)投放海洛因,刘人荣、肖某将投放地点告知李自伦,李再告知购毒者取毒,多次出售海洛因。同年4月,李自伦告知郑三波海洛因即将售完,郑三波遂指使邓忠诚运送海洛因至瑞安市给李自伦。同月11日,邓忠诚携带海洛因从广东省东莞市坐车至瑞安市。次日中午,邓忠诚在瑞安市万松东路要德川菜馆一包厢内,将687.3克海洛因(浓度为67.7%)交给李自伦后,被侦查人员抓获。同日,侦查人员分别在瑞安市瑞湖路63号301室、兴民路7号502室抓获刘人荣、肖某,并查获海洛因38.87克、5.03克。

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自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人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忠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六 黄祖章、龙小芹贩卖毒品案

入选理由:夫妻共同贩卖毒品,分别被判死刑、无期徒刑。

2012年7月份,被告人黄祖章、龙小芹(均系四川省筠连县人)夫妇以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家海(另案处理)购得500克冰毒,后在浙江省瑞安市贩卖给罗乐、李湘平、陈仁明等人。同年8月20日,黄祖章、龙小芹汇款人民币8万元再次向张家海购买冰毒。同月24日7时多,黄祖章、龙小芹接张家海电话通知,前往瑞安市汽车长途客运站接收装在白色背心塑料袋内的2包冰毒。二人接取毒品后返回其暂住处瑞安市莘塍街道南镇村河西路三巷2号家中时被公安人员抓获,随身携带的2包冰毒被当场缴获。同时,公安人员在两被告人暂住处二楼缴获冰毒2包、麻古3包。经鉴定,两被告人随身携带的2包冰毒,共重998.4克;被告人暂住处二楼缴获的2包冰毒,共重57.63克;缴获的3包麻古,共重0.79克。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祖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龙小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七 韦仁康贩卖、运输毒品案

入选理由:多次驾车跨地区运送海洛因到温州,数量巨大,海洛因共计4783.37克。

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韦仁康(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与蒋年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多次洽谈毒品交易事宜。2012年7月至8月,韦仁康与蒋年章电话联系约定交易毒品后,先后两次与韦泽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驾车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运送5包海洛因至温州市,将海洛因存放于温州市鹿城区双乐小区乐组团14幢302室韦仁康的租住处,后分多次将其中约700克海洛因贩卖给蒋年章、陈文寻(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

同年9月3日,被告人韦仁康与韦泽国又驾车从南宁市运送9包海洛因至温州市韦仁康的租住处并联系贩卖。同日中午,公安人员在韦仁康租住处门口将韦仁康、韦泽国抓获,并当场从其租住处查获海洛因4083.37克。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仁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八  左某某、邹文飞贩卖毒品案

入选理由:未成年人指使成年人贩卖毒品案

2012年10月1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左某某(17岁)经联系买家张晓虹,指使邹文飞(18岁)将毒品放置于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东路126号门前一树下,然后短信通知张晓虹藏毒地点,将0.2克海洛因贩卖给张晓虹。同月17日上午8时许,左某某在乐清市乐成街道乐西路20号附近以同样方式将0.21克海洛因贩卖给张帅杰。同日下午1时许,左某某指使邹文飞在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东路75号附近以同样方式将0.2克海洛因贩卖给阙鹏。

同月18日下午1时30分许,左某某、邹文飞将0.4克海洛因藏匿于乐清市乐成街道城西路128号附近以同样方式贩卖,后在乐清市乐成街道城西路136号对面小巷里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左某某身上缴获9包海洛因净重3.84克, 2包冰毒净重1.57克,从邹文飞身上缴获6包海洛因净重2.12克。而后,公安人员在二人位于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东路92弄5号三楼南首的租住房内查获10余包海洛因净重6.95克,在位于乐清市乐成街道城西路102弄11号的租住房内查获海洛因236.14克,冰毒49.11克。

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邹文飞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九  夏胜华、林鸿雁、吴叶、邵小园、戴少珠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入选理由:毒品种类较全,包括冰毒、海洛因、麻古、大麻、K粉等。

2011年4月12、15和17日,被告人邵小园(浙江省温州市人,毒品再犯)三次指使黄曾(已被判刑)共将约6克的冰毒送到温州市鹿城区水心住宅区华组团4幢306室贩卖给徐秀华。4月17日上午7时许,黄曾和徐秀华在最后一次毒品交易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冰毒重0.8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夏胜华(浙江省温州市人)在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杏花路一桥上,将30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戴少珠(浙江省永嘉县人)。

同年6月底和7月初,被告人邵小园通过被告人林鸿雁(广东省惠来县人)介绍,先后两次向林焕秋(另案处理)购买共计600克冰毒用于贩卖。同年7月15日,公安人员抓获邵小园,从其身上和租住的温州市隔岸垟新村13幢504室和泰丰小区十七中路17弄34号一楼房间内查获大量毒品。经鉴定,其中冰毒重437.88克,麻古重34.28克,大麻重114.26克, K粉重4.69克。

同年7月12日,被告人夏胜华、吴叶(浙江省永嘉县人)经预谋乘坐长途客车前往广东省惠来县购买毒品。后夏胜华、吴叶向方镇江(另案处理)购买冰毒3000克和海洛因150克。期间,夏胜华通过被告人林鸿雁介绍,先后向林焕秋、翁泽波(均另案处理)分别购买冰毒300克和100克。同月15日,夏胜华、吴叶共同携带所购毒品和林鸿雁乘车抵达温州市新客运南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夏胜华携带的物品中缴获两大包毒品,从林鸿雁携带的包内查获一大包毒品,从吴叶携带物品中查获少量毒品。经鉴定,从夏胜华处查获冰毒3376克,海洛因154.88克。从林鸿雁处查获冰毒492.4克。从吴叶处查获的大麻8.8克。后公安人员还从夏胜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桦组团4幢203室的住处查获毒品。经鉴定,其中冰毒8.86克,麻古1.22克,大麻3.03克。

同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戴少珠在温州市蒲鞋市新村75幢楼下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戴少珠身上及其租住的蒲鞋市新村75幢403房间内查获毒品。经鉴定,冰毒重42.44克,麻古重4.89克。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夏胜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鸿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邵小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戴少珠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十 被告人滕建标方灯祥、李恒涛、滕红呀、滕文龙贩卖、运输毒品案

入选理由:滕建标自2008年10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因病监外执行以来,因贩卖毒品又10次被判刑。但他仍利用身患疾病未予羁押的条件不断贩毒作案,数量巨大,且大部分毒品均已贩卖,流入社会;还纠集家人帮助转帐毒资。滕建标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

2013年2月开始,被告人滕建标(浙江省永嘉县人)多次以400-450元(人民币,以下同)每克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进行贩卖。2013年2月20日至同年4月20日,滕建标让其女儿被告人滕红呀、儿子被告人滕文龙(均系永嘉县人)、女婿陈晓开(另案处理)前后累计11次将76万元的购毒款通过农业银行永嘉县支行岩头分理处旁的ATM机转入方灯祥卡号为6228480348002868274农业银行卡上。滕红呀、滕文龙明知滕建标为贩卖毒品,仍分别帮助转账毒资3次共计28万, 5次共计31万元。被告人方灯祥(贵州省普定县人)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收取毒资。

2013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方灯祥为贩卖毒品,携带一包毒品海洛因,乘坐被告人李恒涛(贵州省六枝特区人)驾驶的轿车,从浙江省嘉兴市将毒品运送至浙江省永嘉县,后在诸永高速枫林收费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在轿车副驾驶室方灯祥的腿边查获用黄色胶带纸包装的海洛因一大块以及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一包。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海洛因重548克。公安人员还在李恒涛上衣口袋中查获海洛因一袋,在其左鞋中发现海洛因一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重19.62克。李恒涛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驾驶车辆帮助将毒品从浙江省嘉兴市送至浙江省永嘉县。同日,公安人员在滕建标家中三楼后间卧室查获14包海洛因、12包冰毒和三只电子秤。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海洛因重5.92克,冰毒重4.16克。同年7月10日,公安人员在位于永嘉县岩头镇中美村的滕建标住宅三楼后面房间床头柜上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着的冰毒一包。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冰毒重22.01克。

本院认定被告人滕建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九万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灯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恒涛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滕红呀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滕文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源自:温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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