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逾期未年检造成车祸是否能成为商业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近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刘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说明保险公司被判决赔偿。
【案情简介】
刘某系牌号为浙C3N065号宝马728IAL型轿车车主,
【裁判要旨】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为其所有的浙C3N065号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投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车上责任险(乘客),双方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是处理本案的合同依据。因此判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44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87000元+10000元)=197000元,共计197440元,刘某其他的诉讼请求给予驳回。
此案的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车辆逾期未年检是否能构成商业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法院最终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浙江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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