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受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获超额赔偿
发布时间:2013-10-07

乘客受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获超额赔偿

一、案情简介

蒋某乘坐汪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在杭州市内。由于司机操作不当,出租车撞上护栏后翻车,造成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司机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蒋某经邵逸夫医院诊断为左髋臼骨折,经司法鉴定,蒋某构成10级伤残,需专人护理2个月,营养时间1个月。

二、法院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蒋某乘坐汪某驾驶的出租车,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汪某有义务安全送达目的地。现蒋某在乘坐的过程中,因汪某操作不当导致蒋某受伤,故蒋某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对原告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判决汪某承担赔偿责任282437.59元,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启示

1、受害人可以选择合同之诉或者侵权法律关系之诉;

2、如果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起诉,受害人只能得到大约10万元赔偿,而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受害人可以得到将近前者3倍的赔偿。

四、一舟保险索赔网温馨提示

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乘客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肇事人,要求承担客运违约责任,而非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起诉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从而使受伤者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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