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户的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3-09-23

未过户的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由上述两个法条可以看出,对于多次买卖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二手车,应由最后一次交易的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一次交易的出卖人和其他环节出卖人、买受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法庭还是有可能通知登记的车主出庭,以便查清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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