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3-06-08

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 :王xx,男,汉族,19xx126出生,住xxxx区卫国道187号内5号楼1114 身份证号:140108199xx012xxxx

法定代理人:王xx,男,汉族,19xx1226出生,xxx学院干部,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吕xx,女,汉族,19691019出生,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干部,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母。 电话:1503519xxx

被告:乔xxx,男,汉族,19xx26出生,国家电网xx超特高压公司职工,住xxxxx6317—1—4号。 身份证号:140103195xx0206xxxx 电话:139345x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xx 经理。

地址:太xxxx188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7358.35元、误学费2000元、护理费18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900元等共计28818.35元。

2、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5271310分许,第一被告乔xx驾驶晋A5Wxxx号丰田轿车在xxx街由东向西行驶时,碰撞同线在前骑自行车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0968xx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下发并公交事字认字【2009】第001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09527原告入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xx省总队医院进行治疗,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且行钢板内固定术及石膏托外固定手术。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协商不成,遂原告向xx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庭审,该院于20091223下达(2009)小民初字第1773号判决:由二被告理赔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误学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625.08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另法院查明乔xx驾驶的晋A5Wxxxx号丰田轿车在第二被告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按时履行判决。201062515又入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xx省总队医院院,628进行左胫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手术,于75出院,发生医疗费共计7358.35元。

二次手术后,原告父母多次与被告协商后续医疗费等费用承担事宜,二者都相互推诿、协商未果。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x

0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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