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赔偿项目与数额
发布时间:2012-10-17

第七章  赔偿项目与数额

第一节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受害人住院期间或出院后,不要擅自到其它医院就诊,如确需到其它医院就诊,请让第一次住院时的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如果没有转院证明,可能导致法院不支持第二个医院的医疗费用,到时候受害人就是自己掏腰包了。

第二节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工资收入高于2000元并且能提供工资纳税的凭证的,可以按照纳税的工资总额计算误工费。如果工资低于2000或者是虽高于2000,但是没有纳税的,一般都是按照2000元一个月的标准进行赔偿。有很多单位员工工资收入超过了2000,但是没有纳税的,都只能按照2000一个月的标准赔偿。误工的时间按照诊断证明上记载的时间计算。所以诊断证明上一定要注明需要休息和休息的时间,如果没有写起诉要求误工费就比较困难。

第三节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实践中,护理时间和误工时间一样,也是按照医院诊断证明上确定的时间计算。无论是请护工护理还是家人护理的,都是按照每天50—80元的标准支付护理费。如果受害人在医院请了护工的,一定要取得正式发票,并让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护理情况。

第四节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司法实践中,和交通事故有关的必要支出,如公交票,出租车票,火车票等都可以得到支持,但加油票,公交卡的充值收据等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节  住宿费

在北京的司法实践中,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主张住宿费。该项目赔偿无固定标准,通常以实际住宿产生的正式发票为准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如果受害人的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因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

第六节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司法实践中,住院期间补助是每天50元,为固定标准,按天计算。

第七节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司法实践中,只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了需要加强营养的,才能主张营养费。营养费一般在2000以下。如果没有写需要加强营养的,受害人起诉提出营养费的,有的情况下法院也会适当予以支持。

第八节  伤残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伤残赔偿金是交通事故赔偿的核心项目,只有鉴定为伤残的情况下才有伤残赔偿。在我们办过的案件中,有的受害人断了四根肋骨,可以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总额高达十多万元。有的受害人断了三根肋骨,鉴定不上伤残,只能赔偿医药费和几千块的误工费。对此情况,律师也是有心无力。但是如果受害人断了三根肋骨,伴随别的部位有轻微骨折的,可以鉴定成十级伤残。所以不要自己随便找鉴定机构。

第九节  伤残器具辅助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关于残疾器具辅助费得问题比较复杂,实践中一般要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法院也可以参照通过民政部门审核的医院出具的装配残疾辅助器具和更换周期的证明来确定,时间一般是按照20年的标准计算。

第十节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实践中,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往往会出现停尸费、尸体处理费等与善后事宜有关的费用。该费用一般计入丧葬费中,不再由被告另行支付。因此,如果出现死亡案件的,家属最好能及时处理,处理后一般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否则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一节  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在北京,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按照被抚养人的户口性质确定的,也分城镇和农村户口两种,相差也是一倍左右。被抚养人为受害人的父母时,需要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和无收入来源证明,该证明要求非常严格,最好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否则很可能出现法院不认可的情况。

第十二节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分为城镇户口及农村户口,两者赔偿数额相差较大,将近两倍。但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工作及生活均在城镇,即收入及消费均来源于城镇的,即便是农村户口,也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来计算数额。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十三节  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应当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司法实践,只有鉴定为伤残的,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构成伤残的,没有此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个级差大约为5000元人民币。一般十级为5000元,九级为10000元,以此类推,死亡的为5万元。

法院在实际审理中,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受害人的具体情况,有时也会突破上述标准。我们办案中有十级伤残支持了3000元的,也有死亡了支持了10万元的,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第十四节  二次手术费及后续治疗费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法院一般要求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如果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证明或者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法院可以在审理时可以予以采信。一般而言,医院出具的证明往往比鉴定机构鉴定的数额要高,所以受害人在出院时最还能让医生出具二次手术费和后续治疗费的证明。如果医院不给出具证明的,可以进行二次诉讼,诉讼时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第十五节  车辆及财物损失

在北京的司法实践中,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分为两个案件,人身损害案件中不能提出财产损失的要求。如果同时起诉两个案件,法院一般是合并审理,但也有可能分开审理,取决于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

在两车相撞的情况下,因为双方车辆有保险,车辆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直接定损理赔,一般争议不大。如需要主张车辆贬损的,可以和财产损失,车辆修理费等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鉴定车辆贬损损失,鉴定机构由法院指定。但如果财产损失不大,最好双方能协商解决。因为主张财产损失的周期很长,举证相对困难,赔偿数额也不多,通过诉讼解决成本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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