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应如何妥善处理事故现场
发布时间:2009-07-31

 

凡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车辆物品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事故的事实无争议的,可自行处理现场。

    当事人可自行处理事故现场的范围:

    后车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发生的追尾事故;

    驶入禁行线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

    驶入逆行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

    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发生的交通事故;

   支路车未让干路车先行发生的交通事故;

    变更车道的车辆未让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发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现场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处理现场前,当事人应记清对方的姓名、单位、车种、车号。

    处理现场后,由肇事方写明事故事实,经双方签字后,交给受害方。

    双方交换驾驶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当事双方应在2小时之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小时),驾驶发生事故的车辆共同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逾期不到的按不及时报案认定责任。

    对于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处理现场后,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处理现场前肇事方写明的事故事实认定责任。

    发生碰撞固定物的单方交通事故时,当事驾驶员或有关人员应立即报案,并将车辆移至路边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理。

    对当事人按规定自行处理现场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事故处理简易程序办理结案手续,不再受理此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经济赔偿只调解1次。

    当事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调解结果的,任何一方均可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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