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涉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储)民间借贷案不受理或驳回起诉及案例
发布时间:2016-04-08

温州:涉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储)民间借贷案不受理或驳回起诉及案例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

光正大律师介绍,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移送

 

 案例 基本案情

 

  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在孙某开办的投资理财公司担任会计。2010427日至511日,孙某分四次向范某借款380万元,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四张借条上签字。因孙某未按期还款,2010625日,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宋某支付拖欠借款及违约金。20108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对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11月,孙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向范某非法吸储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属于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部分,遂裁定驳回范某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债权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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