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责任认定被法院推翻
发布时间:2009-01-04
 

    来源:厦门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孙法)2004812,石鼓山立交桥发生一死四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昨日,市中级法院做出与交警部门不一样的责任认定:逃逸的货车司机并非事故的全部责任者,反倒是出租车司机才是祸首 
 
  
 
当天上午430分左右,周保红驾驶一辆大型牵引车行经石鼓山立交桥路口时,与林南生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引发大火,出租车基本毁坏,车上乘客及司机一死四伤。案发后,周保红弃车逃逸。死者叫曾祥志,厦大电子工程系大四学生,他返校是准备考研的。由于一直得不到儿子是否安全抵达的消息,曾父来厦寻找,才得知儿子遇车祸。令他不解的是,出租车上坐着的5个人中,只有坐在后座中央的儿子没能逃离现场,被烧得面目全非。案发后,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逃逸的周保红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出租车所属的公司将牵引车所属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另外,曾祥志的父母和另一个伤者也将这两家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重大情况。据出租车上的两名乘客说,出租车由于开过头,居然违规在立交桥上倒车,才被快速驶来的牵引车撞了。但是,车辆技术鉴定书却证明出租车当时是在前进三挡,并非倒车。法院经查实,发现这个车辆技术鉴定书是在事故发生8天以后所做的,而且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法院判定这个鉴定不能证明案发当天的情况,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另外,法院认为牵引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司机逃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两级法院都确认出租车所在的公司应承担60%的损失责任,而牵引车所在公司承担40%的责任,即牵引车所在公司赔给出租车公司2万余元。(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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