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劳动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5-08-19

温州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男,苗族,19XX519日出生,住湖南省XX。身份证号433127XXX

被申请人温州XX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XX10号(第三层)。注册号:3303XXX16206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1373XX011   1363XX3

申请事项:

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补偿金18003600元×0.5个月 =18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3个月的双倍工资82803600/月×2.3个月=828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0145月至20147月社会保险费;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申请人20146月、7月份工资72563200元+4506 =7256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4521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600元。申请人自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4730辞职,离职后,被申请人曾同意支付201467月份的工资,但经多次讨要未付。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每天工作12个小时,晚上18:002200加班,每月只休息1天,一直加班,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支付加班费、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此致

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年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

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

电 话:0577-56891983   传真:0577-88319477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新益大厦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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