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刘XX,男,苗族,19XX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XX。身份证号433127XXX。
被申请人温州XX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XX10号(第三层)。注册号:3303XXX16206
法定代表人:曾XXX 电话:1373XX011 1363XX3
申请事项:
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补偿金1800元(3600元×0.5个月 =18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3个月的双倍工资8280元(3600元/月×2.3个月=828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社会保险费;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申请人2014年6月、7月份工资7256元(3200元+4506元 =7256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
此致
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年 月 日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
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
电 话:0577-56891983 传真:0577-88319477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幢4楼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
网 址:http://www.kungfulawyer.com